原创 徐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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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
王祖蓝《奔跑吧兄弟》团队主要成员之一,扮演的“葫芦娃”法律诉讼案成了热门话题。
我不认识王祖蓝,更没有听说过,直到昨天一个企业财务经理问我关于王祖蓝表演的“葫芦娃”产生法律纠纷中的赔偿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时,我才在网路中查看了这一信息。开始还觉得这位财务经理有点大题小作,但是经过对事情来龙去脉了解后,还真的发现许多涉税问题需要进行商榷。
首先了解,
此事带给王祖蓝阴霾的原由:
王祖蓝《在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中装扮“葫芦娃”的表演形象被上影厂起诉。
诉讼理由其理由是:其系“葫芦娃”著作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故此,上影厂认为该节目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虽然,此事一出,王祖蓝即可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表达了该案例与自己毫无相干。但作为引发案例中的“主演”,当他无论再怎么做解释,都无法将他从话题中抹去的时候,就已经与案例一起烙在了大众的意识里,无法割裂,只能发表声明之后,在阵痛中期盼着人们尽快的过了“审美疲劳”期,然后对其伤疤画上句号。
所以,王祖蓝被冤枉!
对此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如下判断:
“安徽卫视在《来了就笑吧》节目中“葫芦娃”形象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司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以上事情本源分析,这场法律诉讼案例,源于上影厂与安徽卫视之间“葫芦王”形象维权和侵权的问题,确实与王祖蓝个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但是根据在税务机关执法工作见微知著,一叶知秋的职业惯性,还是觉得有必要“顺藤摸税”,以此作为所有纳税人在日常业务中了解税务机关执法底部处理问题的方法
三个环节问题需要追踪:
一是王祖蓝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吗?
二是安徽卫视缴纳的侵权赔偿款是否可以做增值税进项抵扣?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上影厂取得赔偿款需要给对方开票吗?此项收入是否需要确定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一,王祖蓝的个人所得涉税问题
王祖蓝取得的演出费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是大家都知道,不需要再罗里吧嗦的赘述了。但是!
王祖蓝是什么人?是一个出身在香港的“境外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进行了区分,并确定了所得来源的纳税地点。
对此,确定王祖蓝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就成为涉税处理的一个关键。
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对居民与非居民区分的标准做了确定: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均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属于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限纳税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王祖蓝是否属于非居民的关键就在于他在国内居住的时间是否满了360天。
在无法进行确定居住时间的去情况下,我在这里按照税务稽查思路做两个假设进行分析:
一是、王祖蓝在国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住所,那么,就需要按照居民纳税要求进行申报,即:将所有所得的纳税申报在国内履行。
纳税处理:
如果王祖蓝是以个人与栏目组签订合同,就需要追审合同对税收的表述:即:来源境内的所得签订的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
假设:王祖蓝签订的是税前所得:王祖蓝就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向取得所得所在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假设:是王祖蓝公司与栏目组签订的合同,那就属于公司行为,取得的所得就必须进入公司对公账户,财务以此确定为公司的经营所得,并且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年终形成利润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以上两种情况还需要注意票据的问题的合规性。即:如果属于王祖蓝个人行为,那么栏目组给王祖蓝支付费用的时候,王祖蓝必须给栏目组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栏目组对其支付的劳务费用依据合法有效的票据和合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问题,答复是,税务机关对个人代开发票仅限于房屋租赁,其它应税业务不在代开范围内,故此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
如果王祖蓝签订的是税后所得:王祖蓝就必须向栏目组提供劳务报酬发票,作为栏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签订的合同属于税收,王祖蓝拿到的费用可以理解是不含税。对此,栏目组代替王祖蓝申报完税后,就需要将纳税的票据交给王祖蓝作为完税证明。
栏目组为此缴纳税款一律不允许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在此说明:此分析仅微信公众号税东家做涉税业务分析而虚拟案例,跟王祖蓝个人涉税没任何关系)
有人可能会提到,王祖蓝如果调整在国内居住时间,是否有避税空间,这种思路是对的,税东家税务团队在做避税案例的时候,将这种方法称之为“时间差避税法”(其具体操作可在公众号《税东家》商学院中收听)。
在此需要提示:这种避税方法只能用于低税率国家。
例如:如果香港缴纳的税率比在国内低,那么该方法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假设:王祖蓝在国内取得400万收入,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而香港最高税率为35%,那通过调整在国内的居住时间,就可以达到减少十个百分点的税负率。
那么,香港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比国内的税负低,是否存在避税空间,我们对比如下:
香港人的扣除标准为4800元,税率相同,即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1、不超过500元的 5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香港没有规定个注: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注意:香港执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不超过36000元的 3%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中国执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样一对比,香港税负率比国内高,对此,要想达到降低税率 就应该加大国内居住时间,以此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问题二、安徽卫视缴纳的侵权赔偿款涉税处理:
这个环节的重点在于安徽卫视因为侵权而支付的赔偿费是否可以做增值税进行抵扣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税务稽查判断问题的基本方式,首先需要区分赔偿款两个不同行为:
一是、与企业经营没有关系的赔偿费用不可以扣除,例如:民事诉讼。
二是、对于经营性赔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稽查认定中的主要方法就是:企业发生的赔偿支出必须是因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意外事故或是因违反所签订经济合同的约定条款而支付给他方的违约金、罚款、补偿款等。
例如:
1、房地产企业应房屋开发造成延期交房所支付的违约金。
2、由于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出现身体损伤而支付的赔偿款。
3、经营中发生工伤对员工造成死亡,支付的赔偿款。
4、销售中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支付的赔偿款等等。
以上这些赔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是提供相关证据链,例如:诉讼的法律文书、赔偿协议、支付证明、收据等证明材料。
对于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赔偿款与企业经营有关,对此费用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此,安徽卫视支付上影厂侵权赔偿款属于经营性费用,只要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凭据(法律文书),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安徽卫视向上影厂支付的赔偿款,上影厂需要给安徽卫视开具发票吗?
不需要。
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且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三、上影厂取得安徽卫视支付的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由于该项赔偿款不属于企业之间经营交易中发生的赔偿 ,故此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所以不涉及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规定,,对于收取的经营性赔款应该计入其它业务所得,经过年终汇算产生利润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随着税务机关大数据体系化监管力度不断地加大,企业经营中所有的业务都会涉及到税收风险和避税的空间。只要密切关注所有事务中的细节,就会从中感悟到税收用于经营业务中的巧妙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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