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姐姐屋里进了小偷,姐姐妹妹都在家,我抓小偷,是正当防卫?抓的过程中虽然小偷死了,但是也不能判我11年?”凌晨4时小偷蒙面进入男子姐姐房中,被发现后,小偷躲到床底,男子找到小偷后,欲抓住小偷,遭到反抗,男子持刀捅了小偷腹部致死。
这天凌晨4时许,被害人李涛蒙面潜入王强家中盗窃财物。王强和父亲、姐姐、妹妹正在家中睡觉。李涛进入住在二楼的姐姐王红的房间翻找东西时惊醒了姐姐王红,被王红喝问后跑出去,王红便到隔壁王强房间告知王强家里进了小偷,王强遂拿起放在房间的一把刀具,并通过手机照明从三楼向一楼查找,在一楼的一个房间里发现李涛戴着蓝色口罩藏在床下。李涛被发现后即从床底钻出撞倒王强后,逃出房间,王强紧追出去。李涛欲逃走,王强和李涛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王强持刀捅了李涛腹部一刀,并划了李涛手臂一刀,后李涛翻越外院围墙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涛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右腹部导致肝脏破裂,右肾动、静脉断离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来源:裁判文书网)
本案一审法院判处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王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家里半夜进了小偷,自己的行为是在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判处11年太重了。
本案的法律问题,王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释案说法,王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系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王强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要求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案发时,李涛于凌晨四时许,戴着口罩非法潜入王强家中盗窃行为,李涛的行为是对王强家人财产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严重威胁到王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此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处于持续的状态,没有终止。
其次要求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王强及其家里人半夜被惊醒后,害怕小偷继续实施犯罪,在屋里想找到小偷,王强为了避免自家财产受到损失而采取抓捕行窃者的行为,是对自家财产的合法保护,也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最后要求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王强在抓获小偷过程中,和小偷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王强持刀捅了李涛腹部一刀,并划了李涛手臂一刀,对李涛人身造成了伤害。
因此,王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二、王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李涛进入王强家中实施盗窃,侵害的主要是王强家中财产权益,其被发现后准备逃跑,而王强在抓捕过程中,捅伤了李涛,造成了李涛人身权益的损害。财产权益,与侵害人身权利相比属较轻的不法侵害,王强保护自家财产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王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李涛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一审法院判处王强有期徒刑十一年,是否妥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案发后,王强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涛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李涛对于事情的发生存在过错,王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综合以上情节,一审法院判处王强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并不妥当,没有考虑到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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