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莱关于洛克两种性质的观念的学说的批判(仅摘录)

洛克:

第一性的质是物体固有的(大小、形状、数目、位置、动静等),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它们是相似的,两者之间是“摹本”和“原型”的关系。

第二性的质则是第一性的质在我们的心中产生声色味等感觉观念的“能力”,这些“能力”固然为物体所有,不过它们所引起的观念却是主观的,并无“原型”与之相似。


巴克莱:

“观念只能与观念相似”→一切可感物之所以能够被感官所感知,就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观念。

第二性的质与第一性的质是不可分离的。既然第二性的质存在于心中,那么第一性的质也只是存在于心中。

第一性的质都是一些量的规定,而量的规定统统都与感官相关,并无心外的存在。

→物体的性质不过是我们所感知的观念,在心外并没有独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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