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推理只用概念来处理事物,把事物当作独立静止的东西来看,事物本身的变化和相互间的关系是不顾及的。归纳推理所依据的是个别的事例,对于各个事例平等看待,也不能顾到事物本身的变化和事物相互间的变化关系。实际世间的事物是转变流动不息的,事物和事物之间,又互有密切的关系,对于一种事物下判断的时候,如果不把许多的转变流动的实际情形当作条件,那判断就不合实际,等于议论上的游戏。例如我们漫然地说“金钱是有用的”或“金钱是有害的”,都和实际的情形大不相符。实际上“金钱”的“有用”或“有害”,要看金钱的分量,所有者的态度、手腕、使用的方法,以及社会上各种复杂的情形而定,不能一概凭空断言。这样,重视实际条件,不把事物用单纯的概念来处理的推理方式,叫作辩证法。
辩证法也有几个原则,如下:
一是矛盾对立的原则。演绎法立脚于事物的同一,不承认有矛盾。辩证法却以矛盾为出发点。世间事物本来自身含有矛盾,例如:生长和死亡互相对立,生物一天天生长,同时也就一天天近于死亡,生长的意义也要因了死亡才可思维理解。此外如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数学上的正和负,都是矛盾和对立的好例。
二是量影响到质的原则。一种事物因了量的改变,性质就会变化。例如:把水的温度增至摄氏百度以上就成汽,降至摄氏零度以下就成冰。又如:一张一元纸币在袋中是日常零用,把同样的一元积贮起来到某阶段,就会变成谋利的资本了。
三是否定的否定的原则。世间事物的发展进步,必取否定的否定的顺序。例如:一粒谷子下土到发芽变禾以后,最初的一粒谷子已没有了,这是一个否定。禾到成熟的时候就萎去,所留剩的是一粒粒的新谷,这又是一个否定。否定的否定,是事物发展进步的步骤,社会的变迁的情形也可用这原则来说明。这原则又叫“正反合”,两种互相正反的东西被统一为较高的东西,世间一切进步的根源就在于此。
辩证法的这些原则,只为便于说明起见,并非可作为推理的定律或公式的。因为辩证法的精神,在乎排除静止的孤立的事物观,把事物当作动的连续的进展的东西来看。事物本身的情形是辩证法的,如果抛开了实际事物上的实践,专套用了这些原则去对付事物,结果又会犯堕入空虚的概念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