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6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有5种情形在实践中并非每个公司都能遇到,但是针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这种终止情形几乎是每个用人单位都会遇到的,而且该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也是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最常见的情况。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呢?
劳动合同和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普通的民事合同到期的,双方权利义务即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选择续签或者不续签均进行了限制,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处理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熟悉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建议可以参考如下操作流程:
1、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定时提醒,以免劳动合同到期了都不知道。
2、考虑是否存在到期法定续延情形,如存在,可不用考虑重签合同或终止合同问题,法律上有规定,直接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止。但是,应当关注法定顺延期限问题,以便在法定顺延期限到来前及时做出下一步处理安排。
3、如不存在法定顺延情形,应在到期前与员工沟通续签意向,通过书面发函形式,如《续订劳动合同征询意见函》,征求员工续签意向。如能提前取得员工书面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材料,则将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征求员工意见后,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员工劳动表现,决定是否和员工续签。如决定续签,则续签的时间不应超过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起30日内,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另外,在同意续订的情况下,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尤其是在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5、征求员工意见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要优先考虑是否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存在,除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待遇员工不续签外,用人单位有义务续签,否则将会面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发送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内容系供参考的操作指引,在实践中,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得更加重视劳动合同期满前的操作安排,与员工做好充分沟通,争取员工主动不续签的意见,如不可以,也可考虑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形式与员工达成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的意见,而往往此时洽谈的补偿金额很多时候都会比法定补偿低。
另外,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可能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1、可以首先考虑倒签劳动合同,也即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将时间提前。针对该种做法,实践中对其时间效力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员工入职超过一个月,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员工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的起始日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如果劳动不同意倒签,则可以要求补签,避免补签之后的二倍工资风险,如员工不同意补签的,则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当然,这种情况下,仍然无法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二倍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