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9月,李某研究生毕业以后与一家外企 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在2018年12月,公司为了提高李某的工作技能, 派李某去国外专门培训3个月,并且与李某签订了培训协议。
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 李某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李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10万元。但是,公司与李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20年9月,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李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李某的服务期还未满,李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李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10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
本案中的李某与该外企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李某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培训协议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外企支付违约金。
因为李某接受培训后已为该外企服务两年,尚未提供服务的期限还有两年,那么,李某应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5万元。
分析:
本案涉及如下问题: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第一、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由此可见,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第二、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作为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对价,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并安排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得劳动者通过提升技能而获益,这一做法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法律对服务期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的此种希望落空而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于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因此,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即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辞职,单位必须同意,但同时辞职的劳动者也须按服务期协议的约定给予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条款时应注意什么呢?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应注意其中应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
2.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
3.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