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是我目前看过最奇特的电影,除去开头和结尾,电影其实通篇只有一个场景。但就是这一个场景,仍然可以甩大部分片子十几条街。而且这还是60年前的电影,没想到那时的美国司法公正已经走在时代的前沿了。我国貌似现在还没达到那个高度。
剧情很简单:就是一个在贫民窟中长大的18岁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案件的旁观者和凶器都显示铁证如山,而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个人要于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结果必须要一致通过,才能判断男孩罪名是否成立。
如成立,孩子将被送上电椅判死刑。如不成立,理由必须充分合理。刚开始的投票结果是11:1,也就是只有一人投票男孩没罪,其他11人都因为铁证如山的事实说明男孩有罪。而电影的结局变为12位陪审团全部投票男孩无罪。
这一头一尾的反差如此之大,的确让人匪夷所思。那唯独的一人其实没有否定男孩是不是杀了父亲,而是觉得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因为他说:“这个判决关乎到一条人命,男孩已经过了悲惨的十八年,我觉得该给他一个机会。”
相反,看看其他十一人投票有罪的理由就很牵强,有的因为男孩出生背景,生于贫民窟,说那是犯罪的温床;有的因为他的先天不良而产生的偏见;更多人是依据法院提供的证据而做的判定。
这些评审团中的大多数人只是来走过过场的,而没有认真去对待案件。在他们心里一个贫民窟的恶棍不可能不是凶手。只有唯一的那个人反驳,我们要决定他到底有没有罪这跟他的成长背景无关。
这位孤军奋战的先生经过自己合理质疑的态度终于让投票结果出现戏剧性的改变。从最开始的11:1变为9:3、8:4、6:6、3:9、1:11。最后那位闹得最凶反对最强烈的3号陪审员咆哮着说大家是不是都疯了。在他眼中此案证据确凿,恨不得亲手送男孩上电椅,不理解其他人为什么会有质疑,这简直是浪费大家时间。
可惜群众的眼睛还是雪亮的,大家经过各种思维方式的激辩。3号陪审团良心发现,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至于那个孩子到底有没有杀他的父亲,真相电影里也没有交代,陪审团对案件的合理质疑是对是错我们也无从知晓,但是这些结果已然不重要了。重要的是通过如此简单的案子,电影向我们展示了美国陪审团司法制度的民主自由的特点:“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
电影里还有好多令人感动不已的金句:“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不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但我们不应该把案子跟私人感觉扯上关系。要排除个人偏见,偏见总是遮蔽了真相。我一直觉得这是民主社会的优点,那也是我们国家这么强大的原因。”
事实证明这么多年来,美国的确很强大。这不是崇洋媚外的褒奖,而是真相。他们的法律对每个个体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值得每个国家学习。
《十二怒汉》,初看题目给人的第一感觉貌似是十二个身材魁梧的汉子怎么样的剧情。惊喜万分的是,他们的怒,对准的是对案情的拍案而起,是为不平而怒是为争取一个生命而怒。真的是越看越激动的好电影。
最后用顾城的话结尾:“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却用它寻找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