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俞强律师解析保证期间空白条款的6个月法律风险


一张缺少关键日期的担保签名,让数十万债务保障化为泡影。

2021年3月,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款50万元。在签订借条时,甲的朋友丙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借条仅注明“丙自愿为甲的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

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乙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甲催讨,并每次都“顺带”提醒丙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责任。

2024年1月,乙将甲和丙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本金及利息,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丙的代理律师提出关键抗辩:乙的起诉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已依法消灭。

法庭调查发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9月30日,乙起诉时间为2024年1月,期间乙从未对甲提起诉讼或仲裁,仅进行过多次催讨。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丙作为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庭最终判决:甲向乙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驳回乙对丙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如下: 一、丙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条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确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乙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取得对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四、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法院特别强调,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单纯的催收行为不能产生中断保证期间的效果。


02 法律分析

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其性质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本质区别。

《民法典》第692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2年”的规定,显著缩短了保证人的责任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均被认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 保证合同完全未提及保证期间

  • 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模糊表述

  •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区别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担保责任纠纷中,保证方式的认定直接决定债权人行权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担保法“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的规则,显著加重了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两种保证的核心区别在于:

  •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无需先行追索债务人

本案中丙的保证方式未被明确约定,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乙未在保证期间内对甲提起诉讼是导致担保责任消灭的关键原因。

债权人行权方式的法律要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许多债权人误以为“催讨”能够延续保证期间,这是担保责任纠纷中最常见的认识误区。

《民法典》第693条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行权要求:

  •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单纯的催收行为,无论是口头催讨、发送催款函还是达成还款协议,都不能产生“中断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必须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权方式,否则将面临保证人脱保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适用衔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对于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担保纠纷,保证期间的计算需特别注意法律适用衔接问题。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 主债务履行期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届满的,继续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的2年规定

  • 主债务履行期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的,统一适用6个月规定

本案借款发生在2021年3月,履行期届满日在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6个月保证期间的规定。若相同情形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乙可能因原规定的2年保证期间而获得更长的保护期。


03 实务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为避免保证期间争议引发的法律风险,建议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条款:

  1. 明确保证方式:根据债权保障需要,明确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保证”,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适用法定推定规则

  2. 合理约定保证期间:建议约定明确具体的终止时点,如“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避免使用“至本息还清时止”等模糊表述

  3. 建立履约监控机制:对即将到期的担保债务设置预警机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采取有效法律行动

  4. 完善证据保存:对催收行为、诉讼仲裁活动等保存完整证据链,证明已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债务到期后应当立即着手准备法律行动,切勿因债务人的口头还款承诺而延误行权时机。对于担保责任纠纷律师而言,接手案件后应首先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这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每个担保纠纷案件的事实细节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建议当事人携带完整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担保法律实务研究13年,在金融担保、民间借贷担保等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拥有丰富经验,曾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法律架构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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