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抵押权的顺位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B、C项考查抵押权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据此可知,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归于一人的,抵押权均未消灭。本题中,甲的抵押权先于丙设立,后甲又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和丙的抵押权均未消灭且甲可基于登记在先对抗丙的抵押权。故A、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乙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卖给甲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存在“有权处分说”(通说)和“无权处分说”之分,但无论采何种学说,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均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