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竞价交易制度,也称指令驱动型交易制度;另一类是做市商制度,即报价驱动型交易制度。
做市商制度交易成本高、透明性差,但在交易即时性、维持市场流动性、大宗交易能力以及价格稳定性方面优于竞价交易制度。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以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新兴高科技企业为主,上市标准低,股票流动性相对较差。因此,为了保证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纳斯达克市场在成立之初就采取了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一项交易制度的确定与所在国的金融传统和历史沿革密切相关。历史上,美国OTC市场的规模曾居全球之首,除债券外,至少有超过5万只股票在此交易。由于大部分股票都是投资价值不大或根本没有价值的“仙股”,因而交易并不活跃。为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降低搜寻成本和强化交易契约的效力,Trader通过电话扮演着交易商的角色,即他们向想卖出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一个他们愿意购进的买价,向想买进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一个他们愿意出售的卖价。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其间交易商也逐渐演变为后来的做市商,并负有了维持流动性的义务。
1963年,SEC针对国内所有的OTC市场进行了一项特别调查,决定摒弃落后的电话系统,而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将分散在各OTC市场的股票纳入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并接受NASD(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简称)的统一管理。这个电子交易系统就是众所周知的纳斯达克,它从1971年开始运行。
顺理成章地, 纳斯达克延续了以往OTC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同时,考虑到做市商的垄断地位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纳斯达克要求每一种上市证券至少有两名以上的做市商,以维持必要的竞争性。
纳斯达克交易制度一直沿两条线索在发生变化:
一是通过不断引入先进的电脑网络和通讯技术,改善交易容量、交易规模和指令处理速度;
二是通过及时修正交易规则,引入新的市场竞争者以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由竞争是其两大基本精神。
目前的纳斯达克交易所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限价指令揭示规则。它要求当交易者的限价指令优于做市商报价时,做市商必须揭示其指令为最佳报价,并向所有市场参与者披露。这项规定大大增加了成交机会和市场透明度,削弱了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获取垄断利润的能力。
另一方面是报价规则。它要求做市商必须向所有交易者公开披露其最优竞争性报价;同时ECNS中的最优报价也必须出现在纳斯达克的报价系统中,而一旦出现在纳斯达克的报价系统中,则所有交易者都可依此价格进行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做市商必须将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者纳入其报价,或者以自有账户与之进行交易;而ECNS不但可以直接撮合相匹配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还可以将未能撮合成交的投资者委托显示在纳斯达克的报价屏幕上。因此,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参与了股价的形成,纳斯达克“报价驱动型”的做市商制度也因此具备了报价驱动型与指令驱动型相混合的特征。
交易所和交易制度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无疑是根本性的,纳斯达克的交易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化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和自由竞争,这些经验和教训特别值得数字货币交易所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