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中,相比较于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质量互变规律算是争议最小的,最好理解的。
自然科学体系内一切可以用形与数的数学方式表达的客观存在,在哲学体系之内都可以用质量互变的规律做出概括、做出表达。这即是说,客观世界的一切存在,都是可以以形与数的方式做出概括的、做出表达的,因而,质量互变规律反映着客观世界一切具体事物形与数的运动、变化。
质量互变规律反映着矛盾转变的量变过程、量变规则。矛盾转变的量变过程、量变规则,总是表现为具体事物物质系统的特定的量的增减过程。对于决定具体事物的特定的量而言,当这种量的增减维持在特定的限度之内,该具体事物处于相对静止、相对稳定的状态,则该事物处于维持自我存在的运动状态;反之,当量的增减超越了一定的范围和界限,该事物就会处于急剧变动的运动状态,则该事物就会面临解体和消亡状态。
在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中,如果说对立统一规律反映着事物运动变化的时空关系、时空特性,则质量互变规律反映着客观事物运动变化的量的增减过程。这种量的增减过程,其实就是客观事物内部及客观事物之间矛盾运动的转化过程。而衡量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就是确定客观事物各种相关的量的增减过程、转化过程。对于人的认识来说,衡量一个具体事物的此在过程,就是考察该具体事物的量变的规定性、稳定性。具体事物的独立存在、具体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全都表现在具体事物具体存在的量的变动过程的稳定性、系统性。量的稳定,量的系统性变化,反映着具体事物维持自身独立存在的能力及由这种能力维持的具体事物现实存在、本质存在。
质量互变规律有三个核心的内在指标,它们分别是质、量和度。
1、质:质是具体事物独一无二的内在的稳定性、规定性。只有具体事物特定的、稳定的质,才可以确定和衡量具体事物是它本身。也正是不同具体事物不同的质,这才使得一事物区别与另一事物。也正是不同具体事物不同的质,才使得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千差万别、丰富多彩。具体事物的特定的质,是由具体事物内在矛盾和外在矛盾的独特性决定的。
2、量:量反映着具体事物特定的质的大小、规模、程度、边界、状态的具体情况。这种情况,是具体的、数据化的。这种具体性、数据化,是客观的具体事物同抽象思维物之间的根本区别,因而,可度量与不可度量就是实在物与虚构物之间的本质区别。认识事物,质是根本,质是基础,但是,如果不掌握量的增减、量的变动,我们便无法对具体事物的认识做到精细化、精确化。
3、度:度是具体事物在维持自身存在的过程中可以具有的规模的范围、幅度和界限。维持具体事物自身存在的质的界限也叫具体事物维持自身存在临界点。也就是说,当具体事物某种量的存在如果低于或者超出特定的临界点,则该具体事物要么无法产生、要么面临分解消亡。
质、量、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质变引起量变,量变产生质变;当量变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超出特定的范围,质变就会发生。量变的过程,就是具体事物相对静止、相对稳定的量的变化过程;质变的过程,就是具体事物量的变化达到最大或最小的临界点——就是物质系统面临分解、偏废的临界点,就是具体事物面临丧失自我存在能力的临界点,也是客观世界面临旧事物消亡、新事物产生的临界点。
质量互变规律告诉我们,具体事物的产生、存在、消亡,源于具体事物内在和外在的矛盾性。这种矛盾的对立统一,在质量互变的过程中得以消解、完成。在这一过程之中,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结果。量变的过程,是具体事物在其相对静止、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量的增加、量的减少;质变的过程,则是量变的过程突破或超越了某种临界点所导致的旧事物的消亡,新事物的产生过程。而当具体事物的量的各项指标只要不超越具体事物维持自身存在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那么,不管具体事物的度如何变化、如何反复,不管该具体事物的发展道路多么反复、多么曲折,则该具体事物依旧具有其维持自身存在的各种能力和特性,则该具体事物依然是它自身。
附:形而上学的重建
从自然运动到社会文化
上一篇.对立统一规律的难点与误传
下一篇.矛盾的肯定方面和矛盾的否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