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12

-----实践中常见的“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条款效力如何?

上述情形即俗称的“流押”、“流质”,是指在债务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者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押”、“流质”,不保护基于“流押”、“流质”发生的物权转移,该条款无效。

但应当注意的是,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只是条款本身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法律只保护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并不保护其在此处享有所谓的所有权。

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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