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理解与适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条文参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44条
典型案例指引:王某与沈阳某房产局行政登记备案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沈行终字第259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小区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职权对业主委员会备案作出是否准予的通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只有经房产局备案确认后,其组织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