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花了大量时间阅读《洞穴奇案》,本来准备换个题材调剂调剂,没想到罗翔老师的新书《刑法罗盘》突然上架,那没什么好说的,读起来。
刑法的确定性
刑法应当具备确定性,一个罪名不能模糊不清,比如已经被历史淘汰的流氓罪,生活作风不良是不是流氓罪?对路边的美女吹口哨是不是流氓罪?
刑法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危害:
1.人民在遵从刑法时会无可适从,不知道合法和犯罪的边界在哪里;
2.“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刑法的不确定性会降低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严;
3.不确定性的刑法,给政府官员提供了肆意解读的土壤,选择性执法,滋生腐败。
刑法的正当性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具备刑法知识,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朴素的判断标准,这个判断标准就是道德。
任何刑法内容,都应该满足人民心中朴素的道德观。
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比如对陌生人见死不救不是法律义务,所以这种行为并没有违法(《刑法学讲义·犯罪》);又比如通奸,虽然伤风败俗,但是只要丈夫没有和小三结婚,就不构成重婚罪,也就不算违法。
但符合道德,甚至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比如《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为自救顺便帮病友从国外走私药品,这种行为是人民所能容忍的;又比如走在路上遭黑社会殴打,结果反杀了黑社会。
聚众淫乱 vs 个人主义
私底下的聚众淫乱虽然不是道德所允许,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影响到任何人,为什么刑法会有一个聚众淫乱罪?个人主义者认为,公民完全有权利自由使用自己的身体。
我思考这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吸毒。
吸毒可不可以作为个人主义的行为?不能,因为吸毒行为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家破人亡,暴力,有组织犯罪等。
然后我想到了嫖娼。
嫖娼可不可以作为个人主义的行为?想了很久,感觉可以,但这又和我的道德观相违背,后来想到在有些国家嫖娼是合法的,也就释然了。
聚众淫乱可不可以作为个人主义的行为?作为一个刑法罪名是否合理?罗翔老师从私密性的角度,给出了不能作为罪名的3点理由:
1.聚众淫乱的私密性,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发现,只能选择性执法,会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
2.聚众淫乱的私密性,导致大量案件没有发现,从而得不到惩罚,会降低法律的威严;
3.聚众淫乱的私密性,需要司法机关大量介入公众的私密生活,从而造成司法权利过度侵犯人民的隐私权。
最后
没想到罗翔老师会认为聚众淫乱不应该作为一个罪名,而且考虑的角度是执法的成本和带来的后果,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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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都要读书啊啊
202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