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吴某与历某均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徐某与历某之间并没有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故本案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历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历某出具借条,利息每月2分。原告历某同日将借款本金转入被告徐某账户,被告徐某于2016年4月27日支付给原告历某3个月利息共计3,000元,之后便未再支付。原告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某还本付息。
法院另查明,原告历某于2018年4月2日与案外人吴某离婚。案外人吴某对本案被告徐某有49.392万元个人债务。被告徐某答辩道,原告历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加总额的一半(夫妻共同债权)可以抵扣原告前夫吴某欠答辩人的款项(夫妻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历某借款本金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据此,抵销权的行使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本案被告与原告前夫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前夫与本案原告并非同一个民事主体,即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故在本案中并不宜处理抵扣事宜。
●二审: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债务抵销的问题。抵销权的行使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本案中,上诉人徐某主张将其对被上诉人历某负有的债务与被上诉人历某的前夫吴某对其负有的债务进行半数抵销,但吴某与被上诉人历某均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并非同一个民事主体,即徐某与历某之间并没有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故本案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对上诉人徐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即便如上诉人徐某所述本案债权属于历某与吴某的夫妻共有债权,但其主张的对方债务系案外人吴某的个人债务,并非吴某与历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其主张将本案债务与吴某对其的个人债务进行半数抵销,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与建议】
因非同一个民事主体,夫妻个人债务不能与夫妻共同债权互相抵销,换言之,他人之债无需你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