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法庭可就要讲证据了,普通的平民老百姓能拿出什么证据呢?
答案是能拿出证据,而且很多。
法院说:“你说大公司同仁堂出产的龙胆泻肝丸导致了你的肾功能衰竭,口说无凭,有什么证据吗?”
原告拿出现在的透析记录,又拿出很多药品购买的小票,然后说:“这些都是我的证据,我吃了他们的药,现在肾衰了,正在透析中”
法院一看,确实是有证据的,那就立案吧!于是找来被告,开庭一审。
被告提出两点:一是你吃的药是我同仁堂生产的吗?如果是请出示证据。二是你得病是龙胆泻肝丸直接导致的吗?如果有直接的证据请出示。
这两句话真狠呀!这第一个容易,我拿来了那么多购物小票,都是你同仁堂的,这可以证明我在这里买过很多龙胆泻肝丸。这第二个就有点不讲理了,你让我拿出直接证据来,这可真难为人。所谓的直接证据就是,我身体健康的时候去医院做一个肾的全面化验,然后找一个公证部门,再带去一大包子药物,然后我就当着公证人员的面,把这龙胆泻肝丸吃下去,接着再去医院做一个肾的检查,得到结果前后一对比,肾衰了!公证人员签字确认,认定确实是这种药物直接导致了自己的肾衰。然后我把证明拿到法院告诉他,他才能够从法律层面信服。这个逻辑不就是纯属胡扯吗?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怎么可能能够完成。
被告说:别急,还有两点你也得证明。你得了肾衰这个我看到了,没有什么可以质疑的。但是你得的肾衰是不是马兜铃酸导致的呢?请证明。我看了国外的报道确实有不少说关木通这种东西有毒而且能导致肾衰的。但是关木通有毒不代表龙胆泻肝丸就有毒,它只是作为其中一个组分的药,占有量只有7.14%,相对于前者后者的毒性微乎其微,文献里并没有证明“龙胆泻肝丸”有毒,如果你认为龙胆泻肝丸有毒,请证明。
简直太犀利了,这种关于逻辑的科学提问,让医学家都没办法立刻给出回答,并且在短时间内拿出证据,更何况是平民老百姓了。
法院一看,既然你拿不出证据来回应被告的必要性质疑,那你的原告诉讼就不成立了,驳回。
于是案件就这样被无情的驳回。同样的事情在2003年左右的北京频频发生,最后都无果而终。
你可能会义愤填膺的说,这些法院完全不顾弱势群体的诉求,尽和大公司串通一气坑害老百姓。如果你这么想,可就大错特错了。
法院的这套程序是必须走的,法律的公正包括程序的公正;被告的提问也是必须被证实的,只有这样才能判定原告获得必要的赔偿。否则只要是肾衰的吃过龙胆泻肝丸的都去找同仁堂赔偿,那同仁堂不成了慈善机构了,光赔的钱都不够赔的。这里面的相关因素实在太多太复杂,确实不能随随便便就证明龙胆泻肝丸是这些肾衰患者的罪魁祸首,毕竟有好多糖尿病肾病的一看要肾衰了,如果去药店买一盒药回来一吃就说自己的肾衰是这药引起的,那同仁堂不破产才怪呢?法律维护普通百姓的利益,同时也维护大公司的利益,哪一个都不能偏废。
你是不是觉得有问题呢?百姓作为弱势群体,上哪里能提供出这么严密的证据来。你可别小看人民群众的力量。2005年5月27日,在内蒙古赤峰市的翁牛特旗一个同样经历的患者起诉成功,获得了赔偿。她之所以能够起诉成功,是因为他告的不是同仁堂,而是当地卖药的医药公司;还有就是她奇迹般的拥有了上述最不可能拥有的全部资料和证据。
她工作时身体健康,有着体检合格的上岗证。然后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了龙胆泻肝丸的好处,就经常服用。而她买药也在同一家买,而且每次买药的小票都保存的很完好。后来身体慢慢出了问题,她又去医院做了检查,只是尿糖出了点问题;然后也没在意又接着服用,最后一次直接病倒了,一查肾功能已经不行了。接着为了治病,又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了检查,最后在病例上医生写了这样一段话:“慢性肾衰,木通肾病?慢性间质性肾炎,肾性贫血”,说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差不多了,她阴差阳错的完成了所有上述证明。所谓的直接,就差一步就可以完美证明。而这一步他也做的极其漂亮。因为他平时除了龙胆泻肝丸之外别的药一概不吃。
这下好了,法院一看证据确凿,证明严密。判原告获胜,获得赔偿。
是不是觉得大快人心呢?
其实也不是很让人畅快,一共赔偿39304元整。
不过不管怎么说总算是赢了。这就算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而真正历史性的进步还离我们好远好远。
我想你还对那么多被驳回的冤案耿耿于怀,确实从原告被告两方面讲,谁都没有错,都是为了公正合理的捍卫自己的利益。但是一争论,好像出了不少笑话。既然原告被告没有错,那就是法律错了呗?你还真别说,这个大胆的假设,早就在1980年的美国加州已被证实。
这个案件的名字叫做:“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案。案件主要涉及的药物是安胎剂——己烯雌酚(DES),这个药是FDA在1941年批准上市的,后来被证明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具体是什么呢?说出来也许你会大吃一惊。
怀孕期妇女服用这种药物安胎,如果生出的是女孩,等到这个孩子长到10-12岁,就会发现她患子宫癌和其它相关肿瘤的概率要比别人高30%—90%。
怎么样?这个结果惊人吧!如果你想知道这个十年之后的不良反应是怎么被发现的,不要着急,等我把这个法律问题解决完,会在后面的文章中告诉你答案的。
因为美国FDA已经确定了这个药物的不良反应,这时只要在法庭上证明曾在孕期服用过这种药就可以从被告那里获得赔偿。可问题来了,谁是被告呢?由于年代久远,根本就无法找到当时吃药时是那个制药公司,同样也就无法找到那个“买单”的被告。而法院也不能随便找个挣钱多的大药厂让它赔,那药厂也不服啊!药厂会说,那么多药厂都生产这种药,凭什么就让我自己赔,你得拿出证据来。
法律为了关照弱势群体,决定解决这个问题。一定要给受害者找到买单人。于是开始发明法律理论。最最出名的就是:市场份额理论。
具体怎么回事呢?
法院说,原告不是记不住买的什么厂子的药了吗?这个没有关系,怀孕那年肯定记得吧,我们就以那年市场上各个公司生产这个药所占的市场份额为依据,确定受害者买各个公司产品的概率,最后找出排名靠前占市场份额较大的几个公司作为赔款候选人。这几家公司必须证明自己公司在那段期间不可能向这位原告销售产品,如果能够拿出证据,就可以不用赔钱。如果证明不了,那就按照市场份额的比例准备钱吧!虽然对其中一些公司也还是不公平,但是因为大富豪们一块分担,互相也就没什么怨言了。于是也就成功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关键一个环节不是按照市场份额来分担赔偿,而是法院把由原来需要原告提供的,对原告来说几乎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证据转嫁到被告身上,必须由更有能力提供证据的被告提出与此事无关的反证来证明自己没有问题,才能免责,否则就只能乖乖认罚了。这个有点像现代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提供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弱者权益和强者利益的问题。
如果龙胆泻肝丸事件,也能采取类似的方法,是不是会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益呢?
我们简单啰嗦几句。一旦原告建立了吃药、肾衰的时间顺序性关联,就可以确定其纳入举证倒置的行列里来,法院会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告之事和自己无关。如果拿出证据了,被告免责。如果拿不出证据,那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的损失。这样一来,百姓也就不会为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而被逼进死胡同了,公司也不会觉得自己冤枉,利益受损了。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们好像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和完善。
中药和法律,在“龙胆泻肝丸案”上暴露出了自己平时不易被人察觉的弱点和缺陷,值得深思。
我们面对错误,面对历史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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