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我买电影票,九点二十开场,我当时在吾悦广场的影院,九点十分买的电影票,然后去验票的时候,吾悦的电影院提示我买错电影院了,我就马上在开场前打猫眼购票平台的客服,他说跟电影院那边联系过了,说电影院不让退。
但其实猫眼客服撒谎了,我去跟万达影院打电话,他们说猫眼根本就没有找影院说过这个事情
所以猫眼客服第一次回复我的信息是骗我的
我想主张他的格式条款无效,我重新进入过购票界面,没有任何弹窗或者提示说明不能退票。
我今天和猫眼的客服沟通了很久,她明确说这部电影因为电影性质的问题,所以无论距离电影开场多久都不能退票,只能在开场前60分钟改签。我认为这是违规的,我有录音和文字记录他的原话。
目前申请了很多次退款,也说明我愿意支付临时退票的手续费,客服和平台都不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规范》:第三部分第4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该条款充分说明平台销售演唱会门票时设置退票功能是必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