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AR智能眼镜售后法律法规调研
(授权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健谈IP)
AR眼镜是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眼镜的简称,是目前最新的一类电子产品,其可以通过半透半反的显示模组,将数字信息叠加于现实场景之上,为用户提供亦真亦幻的大屏体验。目前市面上主流的AR眼镜包括:微软的HoloLens、Rokid的Rokid Air、Nreal的Nreal Light等产品。由于品类较新,目前对于AR眼镜类产品的售后标准尚缺乏完善的研究,还存在较多问题没有明确,例如:
AR眼镜在维保时应归类为什么?
AR眼镜销售是否需要承诺三包(包换、包退、包修)?
三包政策的范围是什么?
目前现有维保法规是如何界定的?
什么是“三包”?
三包指一种消费者售后服务模式,“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三包一词最早来源于1996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对实施三包的商品目录做了规定,并非所有商品都需要三包,且不同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也不同,同时“三包”政策也对商品性能故障做了规定,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保护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在2001年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2002年发布了《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移动电话机、家用视听商品、微型计算机也需要实施三包。
AR智能眼镜是否需要承诺“三包”?
AR智能眼镜这一产品非常新颖,根据上述的三包规定,未发现有和AR智能眼镜直接对应的产品被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因此,我们认为AR智能眼镜的维保条款不受三包规定限制。在未承诺提供三包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置退换货期限。
如果销售过程中承诺对AR智能眼镜进行“三包”,应参照哪个标准执行?
在实际销售中对电子产品“三包”已经成为了普遍的消费者售后服务模式,因此,可能有电商平台会要求商家对电子产品做出三包承诺,或者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可能会默认AR智能眼镜属于三包范围。另外,为了提高产品的美誉度以及客户的信赖,我们可能会在AR智能眼镜销售过程中主动承诺我们提供三包服务。
一旦在三包承诺产生纠纷时,以下相似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可供公司参考。针对AR智能眼镜类产品,由于它与手机和电脑配合使用,在产生纠纷时有可能被视为手机和电脑的外设,因而了解《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能够提前识别售后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附录1),目前根据AR智能眼镜的组成和工作原理,其最接近目录中微型计算机外设类的显示器和投影机。
在《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附录3)所列显示器和投影机的性能故障有: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附录1),目前根据AR智能眼镜作为手机的外接硬件设备以及语音功能,其最接近目录中的外接有线耳机。
在《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录3)所列显示器和投影机的性能故障有:
鉴于智能眼镜的工作原理是微型显示器的光源打到分光镜后部分反射到用户的眼睛,在显示原理上可能和投影机近似,但在功能表现上和显示器近似;因此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上,智能眼镜产品可能会被认定在为投影机或显示器,且目前的法律上对于投影机的维保标准高于显示器和外接有线耳机,如果计划承诺提供三包服务,以投影机的分类来考量维保条款的制定是风险最低的。
但是AR智能眼镜也是个新品,也可以参考大型公司的维保条例,目前检索以下四个主流产品的维保条例可知,相似产品的质保周期均设定在1年,且华为和PICO均明确提到了三包字眼,Nreal和Dream Glass产品中未见三包字眼。因此,从行业惯例来说,目前对AR\VR产品提供1年的质保整体风险也较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