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出自明代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意为制定法律并非难事,难的是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这一观点贯穿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法律是制定出来的规则,用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制定后若无法有效执行,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及公众的信任。倒不如不制定。
比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还规定不符合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使用方言字。可现在的出版物(主要是网络上的)有很多未经翻译的字母词;医院里更甚,什么ICU、MRI、CT等等,不一而足。中国空间站都全部采用中文,可我们的医院里却在崇洋媚外,不顾违反法律也要用半中半洋的文字。谈何文化尊严、文化自信?有关部门竟熟视无睹,任其自由泛滥。

另外,重庆和四川把“黄葛垭”“黄葛”等众多地名,写成“黄桷垭”“黄桷”等,无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诸多法律的规定。“黄葛垭”得名于黄葛树(《中国植物志》明确记载该植物为“黄葛树”,非“黄桷树”。)该地名在清代《巴县志》中已有明确记载。
将“黄葛垭”“黄葛”误写为“黄桷垭”“黄桷”属于典型的文化常识错误。文字应忠实记录语言,“黄桷垭”“黄桷”等,与人们的语言称谓完全不符,有关部门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未严格考证,使这些错误名称“转正”。而“黄桷”在口语中仍读作“黄葛”,在重庆这些地名就形成了“写错读对”的矛盾现象。
由此还衍生出了“黄桷花园”“黄桷小学”等系列错误名称,甚至影响了教育机构命名。
官方与民间称谓长期割裂,也造成文化认知混乱。特别是让外地游客无所适从,不知道究竟是哪个错了。 是重庆人和四川人都说错了,还是地名管理的人搞错了?
“黄桷垭”“黄桷”的写法违背了语言与历史的真实性,也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但至今都没有依法纠正。
去年11月14日白天,我们楼上的住户搞室内装修,虽然是在允许装修的时间内,但装修工人用三个风镐在一个房间里同时锤击地砖,发出的噪音震耳欲聋。在我们房内,两个人靠近耳边大声说话都听不见。声音至少在120分贝以上。科学家说,60 分贝,就能让人从睡梦中惊醒;70 分贝,心肌梗死的发病率增加30%左右;超过 110 分贝,可能导致永久性听力损伤。为了保护听力,声音不能超过 90 dB。我建议他们只用一个风镐锤击,那样噪声小点。他们不同意,说是那样做太慢。继续用三个风镐同时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既然有法可依,我就立即给110打电话反映此事。接电话的人说现在是在装修时间内,我说我投诉的不是装修,是他们噪声太大。可110还是叫我给环保部门打电话。我当时也不想跟他争辩,心想随便哪个管都可以,只要有人管就行。旋即又给环保部门打电话,拨打12369。环保部门接电话后说“好,我们知道了”。满以为这下可有人管了,谁知他们把事情给转到居委会去了,居委会虽然办事很积极,但他们又没有执法权。结果大家可想而知。致使我们那一天都在巨大的噪声中度过。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都应该受到法律处罚。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可“徒法不能以自行”。形式上看起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严密的保护。可实际上侵权发生的时候,有法定职责的部门都懒得管他们依法该管的事,推诿塞责。群众虽然“投诉有门”,但投诉了不起作用。公民虽然有法律的保护,执法者却不执行,更遑论什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好像没下雨的时候,以为自己有雨伞保护,下雨的时候雨淋到身上了,才知道自己其实是光脑壳。国家“纵有良法美意”,没人执行也等于零。
这些都是现实的法之难行实例。“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法律承载着国家对天下的最大公信。如果有法不依,不仅会让公众失望,并且不遵守规范,还会引起语言文字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