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产权保护之三:不可转让原则(1)

一、不可转让原则中的三重干预

政府对财产保护进行的三重干预

  • 1、确权
  • 2、由第三方决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
  • 3、产权所有者本身也无权转让自己的产权
    举例:
  • 神志不清时签订的协议无效
  • 未到法定年龄的人,无权自愿成为童工
  • 禁止卖淫
  •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二、禁止交易的原因

(一)避免社会麻烦

如不禁止买卖,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社会成本太高了。所以从一开始就禁止,杜绝买卖之后的各种麻烦。

(二)威胁现有的普世价值和道德观

(三)父爱主义

政府不相信个人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父亲要替儿子做主。

(四)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

自己信不过自己,知道自己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形下会失去理智。


三、从案例看不可转让原则的运用

美国1990年,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约翰.摩尔因患白血病,1976年自愿被加州大学医学院切除胰脏。后来,加州大学利用摩尔胰脏的血细胞培育出能够抑制癌症的菌株,用来治疗白血病,医学院和医生因此赚了很多钱,但对摩尔一直隐瞒真相。摩尔在知道真相后起诉加州大学。

法官意见分歧:

  • 大部分人认为:人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与他的其他财产没有本质区别,摩尔应该具有这种权利。
  • 一位少数派法官认为: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说个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器官,法官不能越雷池半步,应保持缄默。
    病人表示,如果知道自己器官的价值,他就会在不同医院间兜售自己的器官获利。如果法院判决摩尔胜诉,这等于承认器官买卖合法。他认为文明社会里,劳动力、爱情、生命等不能用钱来买。

课后思考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我会判定摩尔胜诉。虽然摩尔表示,他如果事先知道他的胰脏这么值钱,就会高价卖给别的医院,但是高价出售器官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被法律明确禁止了,所以摩尔就算真的知道真相,也不能违法买卖自己的胰脏。那么判定摩尔有权拥有自己的器官,并不意味着就是承认了器官可以合法买卖。摩尔即便胜诉了,他也不能以“卖”的形式或名义向医院提供胰脏获利。他可以以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不能鼓励器官买卖。这是我的个人思考。看明天薛教授的精彩点评。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