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核心素养的提出,是为了让人具备语文的核心素养。核心素养是素养中最重要的素养。(暂搁置“语文核心素养”这个概念用词的问题)
人是社会存在。在人与人关系中,存在才得以体现。所以,核心素养需要在人与人关系中体现出来,在关系中没体现出来的“核心素养”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核心素养不可能在人的独处中才体现。退一步说,人的独处,也是社会存在特征前提下的独处;独处的人,也是社会存在特征前提下的人。对独处的可能性所作的判断是: 没有脱离社会存在下的独处的人或人的独处。
结论(一): 核心素养一定要表现出来。所以,它是目的的。
根据《语文课程标准》前言,即“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语文课程性质,即“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这两句表述可知,语文课程与语言文字有必然关系。
结合结论(一),得出结论(二)是: 语文核心素养是为了让人在社会存在中表现出运用语言文字的素养。
“运用语言文字的素养”所体现出的“素养特征”是: 只有在人的社会存在中,也就是要在人与人关系中去体现。(注:四大关系,本质上说是不存在的,归根结底的关系就一个,即人与社会的关系。所谓“人与人的关系”,就是人与社会的关系。)
进一步推导,既然综上推论,即语文核心素养是人运用语言文字与社会建立关系的核心素养,那么,只要考察: 人运用语言文字与社会建立何种关系才可判断为是它的“核心素养”。
再看“关系”。既然人是社会存在,那么,与社会关系越紧密,越能体现运用语言文字的“核心素养”,进而,能体现出这样的同一关系,才能体现人的“运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之于社会关系的彻底性,即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
再看“语言文字”。人之所以为人,标志之一是(其实应该是“本质”)语言。正是因为语言的发生,人才以社会存在而存在起来,所以,从这个本质看,语言与人和人的社会存在是同一的,是人的本质规定,所以,根本无须通过语文学科去证明。
再进一步推导,既然语言与人和人的社会存在是同一的,是人的本质规定,那么,语文学科中“运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指的应该是人的后天对语言文字的训练(先天语言能力已经是人之所以为人标志)。
既然“运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指的是后天对语言文字的“训练”,那么,再考查“训练”一词,既然谈到训练,与其相对应的必定是“效果”,没有只谈训练不谈效果的训练,因为,不谈“效果”的后天“运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是无法体现出来的,能体现出来的“核心素养”效果,才能证明后天“运用语言文字”的训练是训练,不然,这样的无效果的“训练”不是训练,也就是说,此类训练是任意的、失效的。
现在开始要考察“效果”一词了。怎样才能体现对人后天训练“运用语言文字”是有效果呢?效果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与语言文字的所谓“核心素养”相称呢?理想效果的程度是: 经过对语言文字的后天训练,人在社会存在中(人与人关系中),每个人的愿望与获得的结果一致。
继续推导一步,既然“语言文字”训练所要达到的理想的“核心素养”的效果是每个人的愿望与获得的结果一致,那么,可以设想的社会局面是:人人都要通过“语言文字的核心素养”获得自己所愿的。
又因为,属人的社会存在特征是个体的感性存在,且每个人都是独特的社会存在,同时,每个人都要通过“核心素养”获得自己所愿的结果,那么,社会局面是:人与人通过“核心素养”引起进一步的冲突。
结论A: 语文核心素养,是人的社会存在中,即在人与人关系中进一步引起冲突的核心素养。
结论B:语文核心素养,是训练如何制造冲突的素养,它是反社会的,所以是违法的。
说明: 可能有的理解是,无论如何,上两个结论不符合自己认识的社会面貌,在人与人交往中,就是在彼此妥协与理解中顺利交流与行事的啊,怎么可能会因为强调“核心素养”而冲突呢?但是,不要忽略的是,上述妥协与理解的行事,是自然语言环境中的样态,不是强调“核心素养”后才会被制造出来社会交往样态,这一点要从“核心素养”强调中搁置出来,因为那不是“核心素养”做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