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原材料的良莠,已经成为当下,各品类美妆产品激烈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为了盲目追求销量或者竞争优势,违法添加目录外原材料,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2022年,随某(化名)在某百货店,花费200元购买了涉案品牌的“睫毛精华液”。翌日随某收到涉案化妆品用后,出现睫毛增长、增多、增粗的现象。随某将化妆品送检。检测报告显示总检化妆品“比马前列素”成分。
2021年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未收录名称含有“前列腺素”的化妆品原料。国家药监局也未注册或者备案任何“前列腺素”相关的化妆品原料。因此,将比马前列素等前列腺素类似物作为化妆品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予禁止。
经过调解未果,随某将百货店和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产品违法添加了“比马前列素”成分,该物质并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内,故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据此,随某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因化妆品公司在行政机关调查时否认产品为其生产,故法院判令经营者某百货店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退还随某200元货款并支付赔偿金20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