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来说,认识到犯罪科学是比刑法更大的一个概念是很重要的。法律从业者有责任了解该学科的基本原理,这是推动刑法职能及系统进步的唯一途径。
两个世纪之前,现代医学学科刚刚出现时,医疗从业者们是根据两个构想前进的:一是病因,二是治疗。在病因方面,人们认为,疾病是上帝的神秘意愿带来的,没人能够了解该意愿及其独有的运作方式。
我们现在也知道关于犯罪的主导事实,但理解和运用它们的大门才刚刚对我们打开。有种亘古不变的主导思想认为,犯罪原因是人类神秘的道德自由意志,它随心所欲地决定了一个人会不会犯罪;他在任何时候选择或不选择犯罪都是完全自由的,于是其本身就是犯罪唯一的也是终极的原因。而惩治犯罪的办法仍旧只有两种,对所有罪行和所有人都适用,仅需要调整刑量罢了——坐牢或罚款(现在死刑只会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使用)。
这条真理开启了重新审视犯罪的巨大窗口。这就表示我们必须研究所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遗传、生理和道德品质、性情、成长环境、现在的家庭环境和其他所有的影响因素。
本书是第一本探讨法官、专家、陪审团和证人等的精神状态以及罪犯的精神状态的,真正客观的犯罪心理学作品。对前者的研究和对后者的研究同样必要。幸运的是,这种必要性已经被认识到,本书就讨论了几项关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研究,例如证人的口供和看法、病理性谎言、迷信、概率、感官错觉、推论、性别差异等,这些都成为大量文献研究的主题,在我们的第二版中有所体现。
从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用以对付犯罪的一种心理学,而不仅仅是针对罪犯的病理学和对其犯罪心理的自然史。但即便从字面上看,这也无法满足犯罪学家对心理学知识的所有需求。当然,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就算亚当和夏娃已经死了,该隐还是会杀死亚伯。但对我们来说,每次犯罪只有在我们知道它时它才存在——从媒体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报道中知道。但这些报道只是基于感官知觉,基于法官及其助手,比如证人、被告和专家的感觉。这样的感觉必须得到心理学上的认可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