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公司契约论对现实公司经营是否有影响“”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大致了解一下公司契约论是什么。
公司契约论一共五个字,涉及两个概念 :公司+契约理论。笔者假定大家对公司概念是理解的。那我们来谈谈契约论,契约(contract)其实很多人也翻译成合同。换成合同这个词以后,大家大致可以把公司契约论理解为,公司法学界有人认为公司就是一堆合同构成的。
可能普通人第一反应会是,这不是扯淡吗?我天天去公司上班,明明是一个纪律严整的组织体。现实确实是这样,但还有一个事实是,主流公司法学者却一直坚持这个主张哦。这些主流公司法学者不是说就我们国内而言,而是世界范围来看,例如鼎鼎有名的美国耶鲁大学Jonathan R. Macey教授以及其他一堆教授,国内学界例如罗培新教授就很认同公司契约论。
那究竟为何这些大名鼎鼎的公司法学者要主张公司是一系列合同构成呢?他们是基于什么立场出发的呢?是站在政府管理的角度?是站在股东的角度?是站在公司职员的角度?
这个角度的问题,还真不好揣测,但就公司法学者而言,肯定是基于学科本质而言的。而公司法的本质,其实就是为了降低商人组建公司成本,给商人提供一系列范本。例如公司架构的建设,股东会该怎么开?多少人?董事会怎么组成?小股东利益怎么保护?股权转让怎么进行?如果针对这些问题,让那些创业者去想,反而创业者一时会想的不周全。而这个时候以研究公司为业的一群人,包括学者、法官、立法者,从有公司开始的那一天起,一代一代人积累了公司到底应该如何组建、运营的经验,将这些智慧变成公司法条款提供给每一个公司,“促进投资者集中精力对其从事的行业投入更多时间。"[3]
而真正好的制度一定是平衡了各方主体利益的经验积累。参与这个契约的主体各方就包括了诸如股东、董事、雇员、供应商和顾客。主张公司契约论即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构成的学者提出,私人秩序是安排这些主体之间关系的最优方式。[1],因此,政府应该减少干预,让公司自治。
我开始接触到公司契约论的时候,我其实是很感动的,因为这些学者能够真正站在公司成长的角度去考虑,相信市场,相信商人。这些主张无疑是很有价值的。当然,有价值的主张从来不代表就是正确无误的。例如,如果我们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组合,那和普通的买电视机之类的合同有没有不同呢?一个很明显的不同就在于,公司合同具有长期性。发起人设立公司,一般都会说,我的公司是永久存续的。想想也能理解,正常人哪有刚开公司就说,我这个公司多少年后,我就不开的呢?
而更关键的原因在于,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中国公司只有两种公司,要么有限公司要么股份公司。
而在国内之所以可以被称为公司就在于,这些公司是与股东独立的,我们称为法人,是在法律上拟制的一个人。在你创设公司的那一天,在你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诞生的那一天,公司就有了它自己的生命,拥有了与原始股东相区别的人格。这个过程就像母亲生下孩子的过程,一个孩子一旦生下,那这个孩子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的一切行为思想由他自己做主。公司也是这样,公司成立以后,它就有了自己的生命,这个生命的预期是长期。
而作为被预期长期存在的公司而言,是与普通的一锤子买卖的电视机之类的短期合同不一样的。在长期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存在时间差,长期契约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分离的特性,使得信用问题变得特别重要。[4]没有可靠的制度设计,长期契约和短期契约就没有区别了。因此,为了使违约的惩罚可信,通常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先享受权利的一方向先承担义务的一方提供抵押品;一种是先享受权利的一方向先承担义务的一方提供保证人;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来保证合同的履行。[4]而这些方法和考量最终变成了公司法律条文。
从目前的研究看,反对公司契约理论的学说并非主流的观点。但值得庆幸的是,即便是持公司契约论观点的学者,在某些特定问题上依然提出不同于契约理论的看法。[2]
总的来说,公司契约理论观点占据着法学学术界的主流,但依然有小部分学者从自身的研究出发,以不同的理由和论据来推敲和质疑该理论的合理性。因此,在公司法学界除了公司契约论以外,还有公司宪政论等其他理论,这个就不多说。
最后,回到开头的问题来,公司契约论对现实中公司经营是否有影响?当然会有,只是这些博弈往往身在局中的商人并不知晓。例如,每一种学界理论往往会直接影响法条的修改,而法条的修改直接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如果普通人感受不到的话,那只是因为这些理论没有对公司或者创业者直接产生作用,不代表没有作用,更不代表不会有影响。具体什么影响的话,我想更多的还是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到底是强调私法自治还是司法干预之间度的把握和倾斜的问题。
那作为商人或者创业者是否一定要学习诸如公司契约论,这么抽象的理论呢?回答是除非你和我一样是在校法学生,或者你想读法学,或者你想做公司法学者,不然学不学不是很有关系,但是可以作为了解的东西,知道有那么个东西,当你真正碰到问题或者疑惑,肯定还是应该去专门的律所寻求专业的服务。
但话说回来,法律尤其是商法知识在中国迎来商业时代的今天,肯定是日趋重要的。笑来老师说,不问有用没用,能学就马上学。任何真正学习的过程就是让你的元认知能力真正强大的过程。就如“对你未来的美好要盲目的自信” 对知识你不问最划算。| 不过,毕竟我们的注意力才是我们最重要的财富。工作、生活第一,学习第二。因此,do as you like.
以上,共同进步~
声明:笔者才疏学浅,写这些笔记和感悟也是为了勉励自己,考虑难免不周全,请您审慎阅读,谨慎行动,切不可盲目相信。祝福您 !
参考文献:
[1][ Stephen M.Bainbridge,Unocal at 20:Director Primacy in Corporate Takeover,31 Del.J.Corp.L.769,781(2006).
[2]李诗鸿:《公司契约理论的新发展及其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3]See Frank H.Easterbrook&DanielR.Fischel,The Corporate Contract,89 Colum.L.Rev.1416,1444(1989).
[4]参见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