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外国子公司控制权的纳税人可以将其居民国或在特定情况下其他国家的税基转移到一家受控外国公司(CFC)。没有CFC规则受控外国将会为利润转移即长期纳税递延提供便利
通过六个要素制定有效CFC规则提供建议:
CFC定义——一般适用于受控于母管辖权股东的外国企业。当股东对外国企业有足够影响力时应如何判定外国企业是否为一家CFC——什么是受控外国公司
CFC的豁免及门槛要求——现行CFC规则下,外国企业只有在排除了税率豁免反避税及最低门槛等调控的适用性后才适用CFC——受控外国公司也要有一定的钱
收入的定义——应包括CFC收入的定义——受控外国公司的什么是收入?
收入的计算——采用母辖区规定计算应归属于股东的CFC收入,同时建议,CFC的亏损应仅能与自身或位于同一管辖权的其他CFC的收入相互抵消——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有多少?
收入的归属——应将归属的门槛与控制的门槛联系在一起
防止和消除双重征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允许实际支付的外国税进行抵扣,包括在CFC机制中的控股公司应缴的税款。如果CFC在CFC税制下缴纳国税款,这些税款可以抵扣从CFC股份中获得的股息或利得应缴纳的税款以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