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教师做微商?不妨先给教师“正名”吧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近段时间有群众反映,当地教育系统少数教职员工无视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教职员工应及时纠正整改,未整改的将调查处理。(《中国青年报》3月39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提议“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周教授为何如此做?因为教师是不是公职人员,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在很多人的眼里,教师其实就是公职人员,就必须只能干本行,爱一行,不得从事其他盈利性的活动。而教师就是正处在这种“尴尬”的处境下,权益屡屡遭到侵犯。

晋江市教育局为何禁止教师从事微商行为,相关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纪明令禁止的行为,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将严重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显然,晋江市教育局也是将教师定义为公职人员。无独有偶,像晋江市教育局的做法并不是孤立事件。也是在近日,贵州省铜仁市出台了《铜仁市教育系统教师廉洁从教“七个严禁”规定》。其中规定严禁公办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机构兼职、开网店等从事营利性活动。

像晋江市教育局和铜仁市的做法,我们大家与其去批评,不如选择去谅解。当下,由于种种原因,教师都是在苦苦支撑着继续从事本职业。而他们因为职业定义不明,是将其按公职人员处理,还是不按公职人员处理也让教育工作者甚是头疼。眼下的种种矛盾又不得不让教育局出台法律规定来管理,而这也造成了其他的种种矛盾,就这样陷入了死循环中。因此,当务之急是尽早给教师群体“正名”,让教育里的各级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教育活动,让教育活动尽早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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