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案例二: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案例三: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案例四: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问:上述四个案例中哪个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案例一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不要求被害方有认识。
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缺乏正确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无论行为人明知与否,与她们发生性行为都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甲与13岁的孙某发生了性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所以甲构成强奸罪,其行为当然造成了危害后果。
案例二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限于物质性。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法益是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使该孤儿脱离了福利院的监护,已经侵犯了儿童的合法被监护状态,造成了危害结果。
案例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不要求一定嫌疑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但清洁工王某拾到后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
案例四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法律明确规定的危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丁立即归还,因此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