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的母亲2011年6月去世,父亲老陈从老伴去世后便孤身一人,2016年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老陈参加一次老年人登山活动,认识了多年丧偶的张姨。两人性格爱好相近,所以相识后便经常一起外出旅游。
2016年5月,老陈与张姨决定结婚,就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老陈和张姨的婚姻遭到了陈某的反对。老陈因为早年做生意,存有一些积蓄,而张姨以前是下岗女工,生活比较围难,还有两个儿子。陈某认为老陈与张姨结婚,对他日后继承父亲遗产造成了很大的现实阻碍。所以,陈某从老陈结婚后便一直不带孙子去探望老陈,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定期给老陈生活费。
案列解析:
陈某即使不同意老陈的婚姻,也依然要承担赡养老人、探望老人的义务。老陈如果因为陈某不履行赠养义务而导致生活困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履行义务。
对于陈某来说,法定义务不能逃避,自己日后的继承权受到的影响,只能通过和自己的父亲协商进行解决,毕竟亲情无法割舍。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年人在晚年结婚之前,会将自己名下的一些财产过户或转让给自己的孩子,以确保日后不会因为自己的再婚而影响孩子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有一些老年人会通过遗嘱的方式将特定财产的继承权固定给自己的亲生子女。
老人再婚会影响日后子女对其财产的继承,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却不因老人再婚而终止,本案中老陈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特定财产确定给自己的儿子陈某。
法律根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袁律师法律提示:老年人再婚,对于子女而言,确实会影响他们日后继承自己父亲(或者母亲)遗产的权利,然而即使受到影响,也没有办法改变亲子关系,作为子女并不能因此免除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