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8.26 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0.9.1 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2018.1.1起实施)
1. 征税范围: 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2. 课税对象:应税资源(矿、盐、水);一级税目5个:
a)能源矿产(原油、天然气、煤成气、原煤、焦煤、天然沥青,地热等)(不包括人造石油,成品油)
b)金属矿产
c)非金属矿产(高岭土,石灰岩、大理岩、花岗岩、宝石、玉石等)(不包括人造宝石)
d)水气矿产(矿泉水,氦气、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
e)盐(天然卤水,海盐,钠/钾/镁/锂盐)(不包括食用盐)
3. 税收法律行为:在我国领土开发应税资源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个人:资源,挖一点少一点,挖了我国的资源就要交税。所以,在境内开发、开采、生产是资源税产生的必要条件。出口的应税资源,都是境内挖了出口的,要征,且不免不退!进口的资源,其他国家挖的,不征!好记吧?!所以,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是贼有原则性的一波操作。)
4. 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单位和个人,用词越笼统,征税范围就越广。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个人:注意纳税人范围的用词,像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就不包括政府机关、行政单位、家庭、个人。)
5. 两个特殊规定:1)对取用 地表水 或者 地下水 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2)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2011.11.1前订立的合同,没有结束的,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结束以后,开始缴纳资源税。
6. 税率:从价计征(销售额) &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税率采用:固定比例税率 & 幅度比例税率 & 选择幅度定额税率或幅度比例税率
实行幅度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 同级人大常委决定 →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分别确定其适用税率。
可以选择从价或从量的,具体计征方式,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 同级人大常委决定 →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个人:为啥现在税率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决定呢?主要出于一个中心思想:税收法定原则。 主体的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都必须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所以,人大和常委才有决定权。
联想到什么?税法原则,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又分为"法、公、效、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又分为法律优位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程序优于实体;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从价计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资源税适用税率(价税分离时注意:天然气9%,其他13%)
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 * 资源税适用税额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在移送时缴纳资源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除外,在后续销售或移送时纳税。
(个人:自用的应税产品,也要交资源税,啥时候交呢?自用移送时缴纳资源税。但,如果这个应税产品,是准备继续加工的,那要看加工后的产品是不是应税产品,加工后还是应税产品的,那后续环节再缴纳资源税;如果不是,加工移送的时候就要把税交掉。举个栗子:自产原油用于移送加工成汽油,汽油不是应税资源,原油在移送时缴纳资源税。但是自产原煤加工成焦煤,焦煤还是应税资源,所以可以对焦煤征税。)
7. 2个免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
8. 3个减征:(个人:开采难度,决定了减征比例)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8折)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衰竭期矿山开采,减征30%(7折)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6折)
减征30%:1)高含硫天然气:硫化氢含量,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
2)三次采油:二次采油后,继续采!
3)深水油气田:水深超过300米的油田和气田。
4)衰竭期矿山:开采年限15年以上,剩余可开采量不足20%,或剩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
减征40%:a)稠油:原油提取汽油、柴油后,剩余的重质油,分子大,粘度高。
b)高凝油:凝固点高于40摄氏度的原油,含蜡量高。
9. 2个省级可以自定的免征或减征情形:
(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税收法定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10. 阶段性减免
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2018.4.1-2021.3.31,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2014.12.1-2023.8.3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4)2019.1.1-2021.12.31,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省级自定,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最高优惠力度是减半征收。)
1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厂销售 或 自用 时一次性征收。(收讫货款,或收到发票,或移送时)
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时,则不用再征收。
12.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的税务机关
13. 纳税期限: 按月 或者 按季 申报纳税,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日申报纳税;
按次申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4. 水资源税试点: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2020.9.1起,试点5年。)
15. 2011.11.1前,已经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国家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Ps:这里采用的有些定义和概括,用词并不十分精准,主要作用是便于理解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