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8.26 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0.9.1 起实施。
1. 范围: 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2. 操作:在我国领土开发应税资源(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个人:资源呀,挖一点少一点,所以,挖了我国的资源就要交税。在境内开发、开采、生产是资源税产生的税收法律行为。出口的资源,都是境内挖的,当然要征,不能免,不能退!进口的资源,其他国家挖的,征不征?不征!所以说,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是很有原则性的一波操作。)
3. 收税的对象: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这里用的就是单位和个人,范围最广的一个形容了吧!说的越笼统,范围就越广。纳税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4. 税率:定额税,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 从量计征)
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 同级人大常委决定 →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分别确定其适用税率。
可以选择从价或从量的,其具体计征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 同级人大常委决定 →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从价计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 * 适用税额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在移送时依法纳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除外,在后续销售或移动时纳税。
(个人,资源税,基本没啥大范围的免税,所以自用的应税产品,都是要交资源税的,啥时候交呢?自用移送时缴纳资源税。但是,如果这个应税产品,是准备继续加工的,那要看加工后的产品是不是应税产品,加工后还是应税产品的,那后续环节再缴纳资源税;如果不是,加工移送的时候就要把税交掉。)
5. 2个免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
6. 3个减征: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8折)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衰竭期矿山开采,减征30%(7折)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6折)
减征30%:1)高含硫天然气:硫化氢含量,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
2)三次采油:二次采油后,继续采!
3)深水油气田:水深超过300米的油田和气田。
4)衰竭期矿山:开采年限15年以上,剩余可开采量不足20%,或剩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
减征40%:a)稠油:原油提取汽油、柴油后,剩余的重质油,分子大,粘度高
b)高凝油:凝固点高于40摄氏度的原油,含蜡量高。
(个人:开采难度,决定了减征的比例)
7. 2个省级可以自定的免征或减征情形:
(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省级自定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厂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时,则不用再征收。
(收讫货款,或收到发票,或移送时。)
9. 纳税地点: 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的税务机关
10. 纳税期限: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日申报纳税;
按次申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1. 水资源税试点: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2020.9.1起,试点5年。)
12. 2011.11.1前,已经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国家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Ps:这里采用的有些定义和概括,用词并不十分精准,主要作用是便于理解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