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都有什么可能的方案呢?
对于智能汽车背景下的保险,人们提出了许多方 案。其中,有的是基于侵权责任的制造商责任保险, 有的是基于侵权责任的司机或车主责任保险与制造 商责任保险的组合,还有的是脱离侵权责任的第一方 保险包括社会保障。
制造商保险,作者如何看?
一是基于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制造商保险。它 要求智能汽车制造商就可能的责任缴纳保费取得交 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有利于受害人获得 保险赔付。这种保险还可以减轻制造商因责任不确 定而产生的担忧,但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加重制造商的 负担,而对于责任和保险的变化,许多制造商会予 以抵制。
确立制造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也会使得保 险精算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尤其需要开始权衡全新的 因素,比如,汽车的构造、样式、操作限制、损失历史、 某些软件的可靠性以及汽车受到黑客攻击的频率 等。此外,这一方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和产品 责任法律的变革,目前不太合适。
产品责任险呢?
二是产品责任保险,即制造商就可能的产品责任 取得保险,转移自己的侵权责任风险。学者提出,随 着自动驾驶技术日渐成熟、交通事故大幅降低,汽车 交通事 故 责 任 保 险 应 当 转 为 制 造 商产品责任保 险。 然而,如果基于制造商严格责任设计保 险,制造商需要支付较高的保费,保险人也未必乐意 提供此种保险,这就不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保险 保障。
如果进行适当的改造呢?首先是局部改造:
一是改造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汽车产品责 任保险,且让制造商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支付部 分保费。
二是改造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汽车产品责 任保险,但制造商无需为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付费 并成为被保险人。按此方案,不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范围的损失,即给车主/司机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向 制造商全额索赔。在此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 考虑限制保险人对制造商的追偿,即仅允许其从制造 商获得一半的赔偿( 实即限制制造商的责任) 。这一 方案也比较复杂,争议很大,实践中未被采纳。
作者认为“一”很难,“特别是保费的收缴程序难以设计和管理,不切实际” —— 似乎也不难啊,没明白。
随后是“不改变责任分配方式但改造保险方案”:
一是基于司机或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设定强制保 险。这种方案是在传统的司机或车主交通事故责任 与制造商产品责任并存的基础上设计保险产品。同 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首先发挥作用, 只有在其无法完全填补受害人损失时,产品责任保险 才需登场。
二是维持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和汽车产品责任,车 主购买两种保险。为了应对智能汽车交通事故,英国 政府曾经建议,车主需要确保拥有涵盖制造商和其他 实体的产品责任保单,而且这种保单必须承保无过错 的司机、乘客和第三人,而车主( 或其保险人) 则通过 法院适用现行的产品责任规则和过错规则来确定谁 应当负责。
三是车主取得保险承保交通事故包括汽车缺陷 引发的交通事故。
作者论证后,也并不认为这些是合理的方式。
还有是“无过错保险”及“无保险/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还有“受害人补偿基金”的可能性:
无过错保险以汽车 为基础,被保险人不限于事前知道或规定的具体个 人,他们包括指名被保险人( 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人 即车主,以及该人的配偶、亲属、其他同住人员) 、非 指名被保险人( 本车司机、乘客和路人) 。这种保险 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它属于第一方保险而非第三方保 险。无过错保险不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甚至不基于风 险或其他形式的个人( 人类) 责任,而是基于团结 ( solidarity) 。无过错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们可能遭 受汽车引发的损害的风险。换言之,无过错保险承保 的是被保险人本人的意外损害,而不是被保险人对他 人的责任。相应地,保险公司的赔付自然只以被保险 人遭受的损害为基础,而根本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的责任问题。在无过错保险下,因汽车运行而受伤 害的人可以向保险人寻求赔付。
在美国等国家,标准的汽车保险合同包含一组保 障,它们有的是“第一方”保险,包括无保险/不足额 保险司机保险。无保险/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在限额 内承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占有被保险汽车的 人由于未保险或不足额保险的司机的过错引起的损 失,包括人身伤害、精神痛苦,如果他们被法律授权可 以向无保险/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的司机求偿的话。
这种方案是取消智能汽车的任何事故责任,由政 府建立一个基金来补偿受害人因智能汽车交通事故 而遭受的损失。
到这里,仍然没有导出来“将智能汽车系统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风险纳入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结论 —— 那是在第四部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