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感性直观都从属于范畴,只有在这些范畴的条件下感性直观的杂多才能聚集到一个意识中来
在一个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东西必然从属于统觉的本原的综合统一性,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综合的统一性才有直观的统一性。但知性把所予表象(不论是直观还是概念)的杂多纳入一般统觉之下的行动是判断的逻辑机能。所以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出来,就在判断的诸逻辑机能之上被规定了,也就是由这一机能带到某个一般意识上来了。但现在,诸范畴不是别的,恰好就是当一个给予直观的杂多在这一机能上被规定时的这些判断机能。所以在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从属于诸范畴。
注释
在一个我称之为“我的”的直观中所包含的杂多,被知性的综合表现为属于自我意识的必然统一性,而这是通过范畴做到的。其证据建立在那得到表现的直观统一性上,对象通过它而被给予,它任何时候都包含着对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东西的综合,并且已经含有这种东西对统觉的统一性的关系了。所以范畴表明:对“一个”直观的所予杂多的经验性意识是从属于一个先天的纯粹自我意识的,正如经验性的直观从属于一个纯粹感性的、同样是先天发生的直观那样。——于是在上面这句话中就开始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一个演绎,在该演绎中,由于范畴是不依赖于感性而只在知性中产生出来的,我就必须把杂多在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方式抽象掉,以便只着眼于由知性借助于范畴而放进直观中的那个统一性。在后面我们将由经验性直观在感性中被给予的方式来指明,经验性直观的统一性不是别的,而是范畴按照前面为一个所予直观的杂多而一般的规定的统一性,所以,只有把范畴对于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先天有效性解释清楚了,这个演绎的目的才完全到达。
不过,在上面的证明中有一点是我毕竟不能抽象掉的,这就是:对直观来说杂多必定是还在知性的综合之前、且不依赖于知性综合就被给予了;但如何被给予的,在这里却仍未确定。
因为,假如我想思考一个本身直观着的知性(例如也许是神的知性,它不想象各种被给予的对象,而是通过它的表象同时就给出或产生出这些对象本身)。那么范畴对于这样一种知识就会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范畴只是这样一种知性的规则,这种知性的全部能力在于思维,即在于把在直观中以别的方式给予它的那个杂多的综合带到统觉的统一上来的行动,因而这种知性单凭自己不认识任何东西,而只是对知识的材料、对必须由客体给予它的直观加以联结和整理而已。但我们的知性只有借助于范畴、并恰好只通过这个种类和这个数目的范畴才能达到先天统觉的统一性,对它的这一特性很难说出进一步的理由,正如我们为什么恰好拥有这些而不是任何别的判断机能,或者为什么惟有时间和空间是我们的可能直观的形式,也不能说出进一步理由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