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这个略显沉重的话题是因为看到了日本“推特杀手”被判死刑的新闻。一个通过推特去结识有自杀倾向的年轻女性,宣称可以帮助她们,将她们骗至公寓,进行杀害、抢劫及性侵的恶魔。
新闻中提到,在律师起初的辩护中,有这样的论点:因为受害者们有自杀倾向,并同意被杀害,因而对被告的指控应减少。当然,这受到了检方的反对,最后的法官裁定也认定,不能承认这样的观点,并判处死刑。
想起罗翔老师在刑法网课和《圆圈正义》中都提到的一个观点:人能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权?他认为是不可以的。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个人利益,重要的个人利益不能放弃。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那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可以自由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当强者对我们进行胁迫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让他们那些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合法化,这是丑陋的自由,也是会被别人钻取空子的自由。
由此而来的就是,安乐死是否能合法。显然,如果是这样的一个结论,安乐死很难被合法化。谁也不能保证,每一个走完安乐死合法流程的人真的是遂愿而死,就像我们无法保证,是否每个被投入精神病院的病人,是否真的是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