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意义深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这是使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保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生态破坏隐患犹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
《条例》是对过去生态环保督察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与升华。自2015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试点以来,历经多轮督察,积累大量宝贵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条例》应运而生,从各方面都做出明确细致规定,形成完整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闭环。在组织领导上,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制度,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让督察工作有了坚强领导核心。在督察对象和内容上,范围更广、针对性更强,不仅涵盖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还包括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中央企业。工作程序和方式上,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多种形式,确保督察全面深入、精准高效。
《条例》的印发,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关键里程碑。它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具体体现,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从此有了更明确的方向和遵循。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基础,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提升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意义重大,通过强化督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各地加快绿色发展转型,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抓好宣传解读,让每一位相关人员都熟悉《条例》内容和要求。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切实扛起生态环保责任,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条例》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问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印发,是新起点、新号角。全社会应积极行动,以《条例》为指引,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