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核心解读:《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为夫妻间公司股权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旨在解决婚姻关系中涉及公司股权的复杂财产分割问题,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上,新规强调公平与利益平衡。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不再单纯依据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处理。若夫妻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将不再支持一方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请求。
这意味着,法院在分割股权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夫妻双方对公司经营的贡献程度、婚姻存续时间、公司的发展前景等。例如,在一些案例中,一方虽持股比例较低,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对公司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法院在分割股权时可能会适当倾斜,以保障其权益,体现公平原则。
在一方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了规则: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一规定在维护公司交易安全与保护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从维护公司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若一概认定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将会严重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在正常商业交易中,受让人往往基于对登记股东的信任进行股权受让,若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会使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受损,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然而,当有证据表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如通过虚假交易、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方式进行股权转移时,法律将否定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财产被非法侵害。
夫妻股权基础认知:属性与归属认定
股权是一种具有复合属性的权利,不仅包含财产权能,如资产收益权,可让股东依据所持股权比例获取公司盈利分红;还涵盖人身权属性,如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与股东身份紧密相连,体现了股东在公司中的独特地位与参与公司治理的资格。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框架下,股权归属的认定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认缴公司股权,即便该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其实际归属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应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自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确保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中的平等地位。另一种观点则强调,股东权利来源于公司法赋予的股东资格,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登记方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即登记方对其名下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此观点侧重于尊重公司法中股东资格的独立性以及股权行使的专业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归属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例如,法院会审查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出资情况、是否有关于股权归属的特殊约定,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等。若夫妻双方在出资时明确约定了股权的归属,或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另一方长期未参与公司事务且对股权行使未提出异议,可能会对股权归属的认定产生影响。
实际案例分析:规则在现实中的应用
假设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男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70%的股权,女方未在公司任职,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持股。离婚时,双方就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争议。女方认为,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割,自己应获得35%的股权;男方则主张,公司的运营主要由其负责,女方对公司经营没有实际贡献,且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股东结构,不同意女方直接分割股权,只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首先,确认该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女方未登记持股,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财产权益应归夫妻共有。其次,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以及经营稳定性,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女方获得相应比例的股权。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夫妻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婚姻存续时间、公司的发展现状等。在本案中,男方长期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发展付出了大量精力,且公司在其经营下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因此,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后判决男方给予女方相应的股权折价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公司的净资产、股权价值评估等因素确定,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既保障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权益的享有,又维护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公司法律师建议:预防与应对策略
从公司法律师的专业角度出发,夫妻在处理公司股权相关事宜时,提前做好预防措施至关重要,这有助于避免日后潜在的纠纷和风险,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稳定运营。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公司股权归属、婚后股权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能够避免在婚姻关系中因股权问题产生争议。例如,一方在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可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该股权及其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其个人所有,这样在离婚时,该部分股权就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减少了财产分割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完善公司章程也是关键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若均为公司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对夫妻股权的特殊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约定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时,需经过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规定在离婚等特殊情况下,股权的分割方式及处理程序,优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股权处置,从而减少因股权分割引发的纠纷,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