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说完保监会监管的3.1市场行为,现在接上
3.2 治理监管
保监发〔2015〕112号《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除了保险公司自评,中国保监会从依法合规、组织架构、运行控制、考核激励、监督评价进行评价,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评分等级被定为重点关注和不合格的,
涉及以下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限期整改。
3.提交改善计划;
4.现场检查;
5.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6.依法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3.3偿付能力监管
这是保监会监管最为核心的一项指标,偿二代标准更是超越了欧洲和美国现行的标准。自2016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每季度要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规定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四、服务评价监管
保监发〔2015〕75号《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这项指标和消费者息息相关,是评价保险公司从销售、承包到最后理赔、投诉的整个服务评价,特别是保监会接收的消费者就理赔和销售相关纠纷的数据统计,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
以个人角度看,这项指标仅供参考,目前整个评价采用一刀切的模式有待商榷,如保障类保险和理财类保险的理赔纠纷是两个等级的,其次,纠纷总投诉数量前几名的保险公司,在按保单数和保费的平均后,造成投诉最多的保险公司还是在A级,这点需要了解.
五、保险公司万一破产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前文3.3提到的偿付能力指标会直接体现,偿付能力低于100%时,也就是资不抵债,
有哪些应对的办法:
5.1 保险公司自救: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的有如下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PS:前文说到,保险牌照具有稀缺性,当出现这类危机时,其他大佬都想抢占这一市场,想要入股的股东不要太多
5.2 保监会接管:
主要是跟进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以上措施有没有如实完成,并将偿付能力恢复到100%水平,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5.3 新保险公司接手
要是自救不行呢?
根据保险法说明,万一保险公司破产,消费者的保单合同,只不过是换了一家保险公司来经管,要么协商转给一家保险公司或是保监会指定转让一家保险公司,不会有任何影响
第八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PS:图文里面的资金提取,其中保证金、公积金都会用来保险公司破产时的清算补偿
5.4 保险保障基金---终极BOSS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0.05%-0.8%会上交给保险保障基金,该基金是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就是避免保险公司如果真的破产了会影响消费者权益,所以,在一家保险公司发生破产危机时,保险保障基金都会提供救助
截至2017年,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达到1043亿元,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