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终生监禁真的有用吗?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死刑、终身监禁真的有用吗?

张明楷·刑法学100讲~得到课程

2019年7月,河南发生了一起很受关注的案件,一位21岁的玛莎拉蒂车主,在喝了三轮不同种类的酒之后,因为等不到代驾,自己酒后驾车,先是发生剐蹭,然后撞了一辆宝马车,导致2死4重伤这样的惨剧。

这个案件发生以后,很多人评论说,这种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必须判死刑!

上一讲讲过,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这个法律后果,主要就是刑罚。早在初民社会时代,人类就会通过强制的刑罚来宣示正义,比如剥夺财产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剥夺生命权,说得简单点儿就是死刑了。

我举这个例子,倒不是要讨论怎么判刑,这个我们交给法官。我真正想讲的是,为什么刑法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呢?剥夺了它们,又有什么用呢?

这个问题,在我们这门学问里,问的实际是,刑罚到底有什么正当化依据。

报应刑论的观点

一直以来,有两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

按照报应刑论的观点,刑罚就是对犯罪的报应,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程度,必须和恶行相均衡。它的经典表述是,“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报应刑论的优点在于,它认为适用刑罚的前提必须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造成的结果,刑罚不可能超出报应的程度。这样,报应刑就可以避免不正义的惩罚,有利于我们维护正义的法律秩序,而且,这种观点也符合我们平常说的“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这种朴素的正义感。

但是,报应刑论的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方面,你会发现,报应刑论不考虑预防犯罪,而是单纯的为了处罚而处罚。比如,杀人者,偿命。但是,怎么通过这种制裁,让行为人或者一般人不再实施这样的行为,它就不考虑了。

另一方面,报应刑论肯定是有罪必罚,而且一旦判了刑,中途不可能再减刑、假释,否则报应就和恶行不均衡了。

但是,在我们国家,即便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院也不一定作为犯罪起诉,就算判处了刑罚,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可能会有减刑或者假释。这些都说明,在处以刑罚的时候,除了报应,肯定还考虑了其他因素。这个其他因素,比如预防犯罪的目的。

所以,刚才说的这种不考虑刑罚目的的报应刑论,并不能独立地成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预防刑论的观点

再来看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第二种观点,预防刑论。

根据预防形论的观点,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出于预防犯罪这个目的,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下,刑罚才是正当的。

预防犯罪,又分成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为了防止一般人实施犯罪,特殊预防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预防刑论的经典表述是,“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你还记得报应刑论是怎么说的吗? “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你可以体会一下这个差别。

预防刑论是为了说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但是,单纯把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或者说把预防犯罪当作刑罚的唯一正当化根据,肯定也是有问题的。

预防刑论常常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可能为了追求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目的,而超越罪责程度来适用刑罚。

举个极端的例子,为了消灭某种犯罪行为,对于脑子里想实施犯罪的人,也要处以刑罚。我们可以肯定,预防犯罪的这个目的当然具有正当性,但是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并不等于刑罚本身的正当化根据。

也就是说,刑罚目的的正当性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说为了预防犯罪,就随意向不特定的人施加刑罚。所以,预防刑论的缺陷,恰恰需要报应刑论来弥补,也就是要考虑到刑罚的前提必须是存在犯罪行为及其结果。

并合主义的观点

好了,现在你知道了,既然单纯强调报应的报应刑论,和单纯强调预防的预防刑论,这两种观点都很片面,那么,刑法学家就吸取了两者的优点,发展出一种理论,我们叫并合主义。并合主义,顾名思义,就是合并了前面两种观点的优点发展出来的理论。

并合主义就主张,刑罚既要满足报应的要求,要和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又不能超出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限度。并合主义的经典表述就是,“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就既有利于保护法益,又兼顾保障自由,恰好和我们国家刑法的机能是一致的。

另外,并合主义还有利于我们协调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

什么意思呢?前面我们说了,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程度应该和罪行的程度相适应,这就是传统的罪刑相均衡原则,就是说,罪和罚要均衡。按照报应刑论的观点,哪怕从预防角度看完全没有必要处以刑罚的,也必须处以刑罚。

比如,17岁的小孩偷了别人的钱包,价值也就2000块钱多点,孩子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还积极退还钱包和钱款,按照报应刑论的观点,仍然要处以盗窃罪的刑罚;

但是如果按照预防刑论的观点,就主张刑罚应该和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适应,即使是实施了相同犯罪的人,如果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不同,就应该处以不同的刑罚。在我们国家,刑法与司法解释也规定,像这个17岁孩子这样的情况,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再给你举个例子,甲乙两个人分别盗窃他人价值1万元的财物,甲不仅自首还积极退还赃款,而乙则是累犯,那么,甲乙虽然都成立盗窃罪,但却应该区别量刑。这就是刑罚的个别化原则。

并合主义的观点,能够克服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在量刑基准上的缺陷。为什么呢?你想,考虑到报应刑论,刑罚就必须和行为人所犯罪行相均衡,这样就不会出现不恰当的轻判或者重判;同时考虑到预防刑论,刑罚就必须和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适应,又可以防止为了追求报应而科处不必要的刑罚。

这样,刑罚在整体上就既不会过于严厉,也不会过于轻缓。所以,并合主义的观点作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最合理的。

死刑、终身监禁真的有用吗

讲到这里,就可以回答这一讲题目中的问题了,死刑、终身监禁真的有用吗?

首先要弄清楚这里的“有用”是什么意思。“有用”,就是看这种刑罚手段能不能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同时预防犯罪再次发生。那这么来看的话,我觉得死刑和终身监禁可能并不一定能起到这样的作用。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死刑和终身监禁,体现的都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刑观念,满足的是被害人的报复感情,比如,杀了人要偿命,罪大恶极的人要关他一辈子,其实考虑的都是刑罚和罪行的“等同性”。

但我们刑法中说的报应,或者说并合主义里包含的“报应”,是一种克制的报应,是和责任程度相当的报应,不是和罪行等同的报复。所以死刑和终身监禁并不完全符合报应观念。

再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先说特殊预防,也就是从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角度看,死刑和终身监禁都不能体现宽恕,都封闭了犯罪人重新生活的道路,没有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事实上,预防犯罪人再犯并不一定要靠死刑或者终身监禁。国内外的统计资料都表明,已经服刑15年左右的人,在释放后基本上很少重新犯罪,在我们国家也是这样,所以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死刑和终身监禁可能没有那么必要。

再看看一般预防,也就是防止一般人犯罪的角度来说,死刑和终身监禁,反而还有可能导致恶性犯罪的上升。

你想,一旦行为人犯了死罪或者其他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重罪,他自己也知道,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后的下场,就会产生“反正是一死”“反正是关一辈子”的想法,就可能更加放任自己的恶性犯罪。

实际上,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有期徒刑要高,因为许多人犯罪时首先考虑的并不是刑罚轻还是重,而是首先评估会被发现的可能性,然后才实施犯罪的。当然,也有不少人犯罪是基于冲动,还有一些犯罪是任何刑罚都难以阻止的,比如出于复仇目的的杀人。

所以,死刑和终生监禁在预防犯罪上也未必有用。当然,我并不是说现在就应该立刻废止死刑,我只是想告诉你,也许死刑和终身监禁并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刑罚效果。至于能不能废止死刑,那是另一个问题了。

其实我在这里想说的是,重刑未必有用。为了加深你的印象,我举国外的统计数据给你听:

美国不仅有死刑,而且有终身监禁,日本虽然也有死刑,但每年只判两三起死刑,有些年基本没有判死刑,总的来说,日本的刑罚要比美国轻很多。日本以前有一个说法叫“一杀三年”,也就是说,日本对故意杀人罪平均判处6年徒刑,经过3年的服刑就假释了。所以叫“一杀三年”。

德国、英国、法国虽然没有死刑,但总体来说,刑罚轻于美国、重于日本。

日本这几年对60%以上的案件经审查而没有起诉或者作了暂缓起诉处理。2017年,起诉后经过审判,对83%的人只判处罚金,罚金判的也不重;不到17%的人判处徒刑,其中93%以上的被处3年以下徒刑,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人中,有68.7%的人被判处缓刑。犯故意杀人罪的,包括共犯在内,有20%左右被判处缓刑。

你可能会问,判刑这么轻会不会导致犯罪猖狂?

还是让统计数据来说话。比如故意杀人案件,日本每10万人每年发生0.3起,德国0.8起,英国1起,法国1.6起,美国5起。再比如,抢劫案件,日本每10万人每年发生1.9起,德国54.7起,英国81起,法国162.8起,美国102.3起。你发现了吗?刑罚重的国家犯罪率反而高,刑罚轻的国家犯罪率反而低。

这就是我说的,重刑未必有用。

好,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讨论,就到这儿了,下一讲我会介绍刑法解释的内容,比如,法条的字面意思,究竟是不是法条的真实含义呢?我们下一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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