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盼已久,终于来了。
伙计们很兴奋,当天晚上快十一点的时候,还有几个在群里热火朝天的研讨。
很高兴有一个学习型、研究型的工作团队。
《实施条例》虽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实施后,肯定能解决很多《民办教育促进法》界定不清晰,操作不具体的问题,一直很期待。
那天晚上,大家重点讨论的是培训机构的审批问题,是干民办教育的同志最为纠结、最感头疼的问题。
前段时间,基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曾就培训机构审批权限问题写过一篇小文,很多干民办教育的伙计很不赞同,认为不应该把文化、体育之类的培训机构纳入教育审批范围。
直到现在,我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民促法授权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就两家,一是教育部门,二是人社部门。
坚持是依法坚持,但从工作角度,我也希望有些培训机构由其他部门来审批,或者不再需要审批。
去年,上海对培训机构进行初步排查,梳理出教育培训机构7000多家,其中证照齐全的2000多家,有营业执照无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3200多家,无照经营的1300多家;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武汉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441家,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有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8000多家,无证无照的多少家,没说,不知;各地情况都差不多,有证有照的少,证照不全的多。
全部纳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进行监管,对教育部门,还真是个很大的难题。真的干不好,也干不了,
令大家欢欣鼓舞的是,这次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对此有了更新的规定,部分培训机构,不再进行审批。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下: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通过研讨,大家就《实施条例》十五条的理解,基本达成了共识:
1.招收对象是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许可。
2.通过互联网线上实施上述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需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
3.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及面向成人开展的的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不需要许可,直接登记。
4.上述不需要许可,直接登记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
5.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不过,感觉《实施条例》文字表述还是有不够清晰的地方,容易引发歧义。建议修改如下: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之后,有好几篇文章探讨《实施条例》十五条的问题,认为新规定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有违法的嫌疑。基本观点和我以前小文的观点大致相似。
看完之后,没有欣喜,更担忧的是《实施条例》正式稿再改回去。虽然一般来说,不会有大的修改,顺利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正式发布的《实施条例》依旧规定,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不再纳入教育部门审批范围,对具体从事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同志来说,真的可以舒一口气了。
有同志担心,这些不经审批的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如何监管,又是一个难题;甚至还有同志操心,直接登记,找哪家登记?
都是些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喜欢操心的主儿。
车到山前必有路。
不管怎么说,放管服的思路与方向没有问题,就像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一样;以前农民种粮种菜,统购统销,听起来很美,实际效果不好;后来实行市场经济,也有人担心没有计划管理,老百姓愿种什么种什么;会不会小麦种少了没馍吃,蒜薹种多了烂地里,结果也没出大问题,偶尔出点小问题,也无关大局。
有些问题,该抓抓,该放放,对一些容易损害孩子健康成长培训管起来,对其他的培训机构,交给市场,符合发展方向。
继续好好研究,《实施条例》还有很多其他东西。
期待着《实施条例》早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