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今天在帮助一家企业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在沟通的过程中,HRM问我:

如果绩效考核结果是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辞退他,是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在我今年的咨询服务中,我发现这个问题非常普遍,不仅仅是HRM们,很多员工也都认为,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辞退,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公司依然需要按“N+1”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要看与员工解除合同的具体依据,引用的依据不同,是否需要支付,以及补偿金额,都有可能不同。

在实际过程中,如果员工绩效考核得分比较低,有些员工会情绪失控,一气之下,主动辞职;也有一些员工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继续在公司待下去,也会主动辞职。

还有一些公司,会主动劝退绩效不达标的员工,让员工自行提出辞职,员工往往也会主动提交辞职报告。

无论员工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劝退,只要自己主动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都可以不给经济补偿,或者少给经济补偿,都没有任何问题,都不违法。除非员工有足够的证据自己是公司逼迫写的辞职报告。

但是,如果员工不接受公司的劝退处理,拒不辞职,而公司依然坚持要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如果员工懂法,提起劳动仲裁的话,公司非常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2N+1”的经济补偿金。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不胜任的员工,公司有培训或调整岗位的义务。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再次考核依然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可以辞退员工,当然依然需要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经过培训或调岗,没有经过二次考核,直接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我的原则是:不考核或少考核不可量化的行为指标,尽量只考核可良好的任务指标。

为什么呢?

不仅仅是SMART原则,更是为了方便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我们说一名员工表现非常糟糕,这是比较笼统的说法。具体一点,可以分为,是能力很糟糕,还是行为很糟糕?

在《劳动合同法》上,能力问题和行为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叫不胜任工作,一个叫严重违纪。

但是,我们很多HR、HRM,甚至HRD都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所以,绩效考核指标,既有任务指标,又有行为指标。结果,在和员工绩效面谈的时候,员工不服气,自己也被绕的晕头转向。

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业绩目标,没有按公司要求提交周报,一个月被客户投诉好几次,等等行为,最后绩效考核打分是不合格,这就属于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以对他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再次考核,依然不合格,那么就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他,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经常迟到、旷工、顶撞领导、和同事吵架、散播负面言论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行为指标。对于员工的行为,我们只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比如《员工手册》。如果我们的《员工手册》对违纪行为有规范性的要求,迟到几次属于一般违纪,旷工几次属于严重违纪,只要《员工手册》的制定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并且公示告知员工或者让员工签收,当员工的违纪行为事实和证据足够充分,有工会通知工会,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操作,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所有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并且需要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那么就是属于无效的管理制度,就不能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还有,无论是绩效考核方案,还是管理制度,不能有针对性,不能因为想让某个人辞职,就为他量身定做一份绩效考核方案或管理制度。这样的制度是无效的,以这样的制度判定员工胜任工作或严重违纪,都不会被法律采纳的。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先进行培训或调岗,二次考核依然不胜任工作,才可以辞退员工,并且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制度合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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