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绝大部分公司都会实施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资增减、职位晋升、末位淘汰等挂钩。
我在《末位淘汰,不是包治百病的大力丸》一文中说:“企业实施末位淘汰的精髓,应该是通过末位淘汰,筛选出有潜力的不优秀者,然后通过培训与辅导,分配到合适的岗位上,人尽其才。”
其实不仅仅是末位淘汰的精髓是这,所有的绩效考核方式的精髓都应该如此。
今天,我想根据大家私信的内容,回答大家非常关心的两个绩效考核的问题:
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因绩效考核不达标被公司辞退,员工能拿到补偿吗?
咱们一个一个地说。
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形
很多人以为绩效考核不达标,是能力问题。
其实,绩效考核不达标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能力不足;
第二种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一种情形,大多数人都清楚,无非就是得分偏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合格线,就不再赘述。
第二种情形,很多人会忽视,甚至也不理解。
为什么绩效考核不达标,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关系。
其实这是因为,很多公司的绩效考核,都会设置“一票否决制”,如果员工触犯一些特殊条款,当月绩效考核直接判为0分,比如贪污受贿、打架斗殴、违背企业价值观等。
情形不同,适用的法规条文也不相同。
以绩效为由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这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是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这是,绝大多数公司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的主要依据。
但是,以这条法规为由辞退员工,需要考虑适用场景,后面再展开说。
第二种情况,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从法律条文上看,绩效考核不达标,好像公司辞退员工是合法的。
但是,真是如此吗?
无论是第39条,还是第40条,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条。
《劳动合同法》第4条
我在《逼员工主动辞职3大套路,不懂就要吃亏》文中说:
当公司说你不能胜任工作时,你可以要求公司拿出证据,直接用下面的“五连击”质疑。
一问标准是否征求所有人意见,二问标准是否经过决策,三问标准是否公示或所有人知情,四问标准是否合规,五问标准有没有针对性处理。
这“五连击”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无论是绩效考核制度,还是规章制度,都是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根据此条规定,在制定时应该与员工讨论、平等协商,在实施前应该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但是,在现实管理中,很多企业的绩效考核和规章制度,都是老板拍脑袋决定,没有讨论和协商的过程;制定后,只在管理会议上通知一声,不公示,不告知,很多员工对考核内容和奖惩内容并不清楚。
所以,虽然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是不能举证证明制度已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本人,导致劳动仲裁败诉。
所以,公司不要以为有制度,有考核,辞退员工就合法了。
还真不一定。还要确保程序合法。
所以,当员工遇到公司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要辞退你是,你就用上面的“五连击”。
当你问完,你几乎就锁定了胜局。
因为大多数公司都缺乏这样完整的证据链。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如果公司的制度,有讨论,有协商,有公示,有告知,程序合法,那么就可以以绩效考核不达标,辞退员工了吗?
依然需要看情形。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辞退,而是应当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才可予以辞退。
而且,需要提前1个月告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辞退。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根据第47条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N+1赔偿”。
如果公司,没有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或者既没有提前30天告知也没有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反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向员工按第47条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这也就是我们说的“双倍赔偿”。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辞退员工,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即可。
小结
公司不能简单地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之前,公司需要根据法律要求与员工讨论、协商相关的制度内容,并且要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本人。如果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将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如果公司的制度程序合法,且尽到公示和告知以为,公司可以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合法辞退员工,但需要提前告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N+1赔偿”。
如果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辞退员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有疑问或者不同意见,欢迎留言讨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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