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的,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的。在《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可见,对于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条例》于2000年公布实施,但对于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要求却可以向前追溯。
早在1989年8月1日工商局颁布实施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号),1995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经历了2001年、2007年、2015年三次调整。2020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对资质类别进行了精简,但现在依然延用着2015年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
15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内的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内的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形成了资质申请、资质范围承揽等一套完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