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想租用一套房产,委托中介陈某寻找出租房源,并同意承租后给陈某2千元作为中介费。陈某有了房源就带着江某找到房东李某,三方一起看房后,江某对房源很满意,与陈某一起和李某谈好了房屋租赁细节,并约定3天后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互留了联系电话。结果江某为节省中介费,绕开陈某,私下联系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李某也将房产交付给江某使用。
陈某知道后,找江某索要中介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相对方直接订立合同,中介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
上述案例中,江某仍应向陈某支付2千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