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2022)川民申10号、1446号案承办法官郭张锋、冉晓玲审后怕释明,裁判等于零。让司法公信,荡然无存!两人显然是忘记了2020年6月8日发生的冯超泼墨绵阳中院事件!
冯超泼墨中院事件因锦旗哥向媒体爆料而引爆网络。
2021年7月,锦旗哥以公民身份向什邡法院提交了《公民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刑庭庭长李开鲜还主动与锦旗哥见面听取了意见!
在邓永亮等律师的有效辩护下,什邡法院最终作出了冯超一年半基本属于实报实销的刑事判决。
绵阳中院帮助冯超服判息诉不力应当也是原因之一。
郭张锋、冉晓玲当鉴!
为此,特晒一下锦旗哥当年提交的辩护意见书。
公民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作为黄龙村村民,作为光明网评价的“推动基层问题解决不可忽视、应该得到珍惜的底层力量”者,基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向国家机关表达意见之权利,为防止法院审判人员因认识不到位、法律理解适用不到位而制造冤案,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本公民特针对黄龙村村民冯超泼墨中院一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超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冯超的泼墨中院,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根本不构成刑案,绵阳市城北公安分局最初对冯超泼墨中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是正确的。
据悉,本案6月8日案发后,冯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把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告知冯超将对其行政拘留,因为是新冠疫情特殊时期,暂时不执行。然而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冯超在6月8日晚却被刑事讯问。
针对城北公安分局报请逮捕,涪城区检察院第一次系作出了不逮捕的决定,然而公安机关并未依法放人,何以致此,让人疑惑。
本人认为,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对本案进行行政立案并且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二、冯超泼墨中院是希望引起关注,从而合法的启动案件申诉程序,其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对生效民事案件的申诉,是民事诉讼法给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冯超的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存在常人难以理解之处,确实需要绵阳中院作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其中,关于中成煤案,因冯超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作出了 (2018)川民申18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绵阳中院的(2017)川07民终162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绵阳中院再审程序中只把一审已经查明的旧事重提,并无新增举证动作!就作出(2019)川07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结果是维持原判!给人以绵阳中院认为认定事实无需证据的感觉,难道省高院的1817号裁定是错误的???
………………!
而关于与林XX的项目合伙纠纷案,据冯超说,是人民法院怕鉴定,怕鉴定报告,从而导致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这显然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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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超为了案件纠错,申诉无门。
据冯超讲,其为了案件纠错,多次到中院、省高院信访,然而申诉无门,到省人大信访还被带到了金牛区凤凰山信访分流点,当事人案件的申诉之难,相信审判长及审判员们心知肚明。
3、绵阳中院对冯超案件处理存在过错,冯超泼墨中院并非纯粹无理取闹。其主观目的是欲启动院长发现并纠正案件错误程序。
从绵阳市政法委通过《绵阳长安之声》发布的《冯超喷漆事件联合调查组通告》来看,经调查组释法明理,冯超承认自己对与熊某某、徐州市XX有限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理解有误。表示对此案服判息诉。对另外两案仍然不服!
由此可见,冯超并非完全不懂道理!故就算冯超涉及的三个案子均无问题,其泼墨中院,那也是法院未作好判后释明工作所致,并非纯粹的无理取闹。
冯超在正常申诉无门的情况下,其供称泼墨的主观目的就是希望法院院长关注,从而启动院长发现并纠正案件错误程序,其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
4、绵阳市政法委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得出的“冯超涉及民事案件判决没有问题”结论是否具合法性、权威性还有待观察。
根据法律规定,冯超案件申诉、申请抗诉失败后,只有院长发现并纠正案件错误这唯一途径!政法委首创牵头成立调查组审查民事案件是否有错属于绵阳首创,法无授权,明显不妥。
另外,审理民事案件,不是调查组涉及某些部门(如公安机关、司法局)的特长,故联合调查组得出的结论是否经得住历史检验,尚属问号!
该结论明显不能对抗绵阳中院院长意见,故该结论未经绵阳中院院长确认或者追认,等于架空了院长权力,显然不具法律效力。
5、冯超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冯超没有将现场情况发朋友圈也没有发微博,其不应当对新闻报道引发的影响负责。
冯超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只局限于泼墨,故其只应对泼墨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负责,冯超其并没有直接用自媒体参与传播,也没有联系新闻记者,派出所、拘留所外面的情况非冯超所能掌控,故相关视频及图片在网络上传播与冯超无关。
(2)若认定“冯超泼墨的视频及图片经案外人上传网络大肆报道后,造成了网络秩序的破坏,故冯超构罪”这不符合法治精神。
(3)金XX把看到的现场客观情况发到了微信群,就被公诉,这等于是将看到的、听到的告诉大家,如果这是犯罪,那就是欲让人道路以目!这不是法治,这是荒唐!!!……。
经得住多大的赞美,就容得下多大的诋毁。绵阳中院的公信力取决于自身依法办案,而不是取决于外人的评价。
冯超泼墨中院的视频及图片上传网络后,网络上也有正面评价,不是仅仅负面评价。案发时,绵阳市法院前院长莫亚林刚被调查,所以,就算绵阳中院的社会公信力不高,也应当从自身寻找原因,而不是借坡下驴,归罪于冯超。
三、冯超泼墨的损失不足两千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远达不到需要刑事打击的标准。
本人在2020年6月9日(泼墨次日)一早到中院开庭时,现场污渍已经清洗完毕(本人微博及朋友圈有图为证),经本人测量,污渍面积不到四十平方米,如让我找人清洗的话,最多3000元。鉴定损失5009元明显偏高。如果相关部门报出近万的损失天价,则有权力不受制约的任性之嫌疑……!
综上所述,冯超的泼墨行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只属于错误或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
请人民法院审慎审查并作出决定。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公民辩护人:冯勇军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