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从属说
只有当正犯着手实施犯罪,共犯才有成立的可能。
共犯的可罚性只需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而不要求正犯具有有责性。
共犯的处罚依据
通过是因果共犯论,也即共犯人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一般认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帮助犯
1.在主观上,有帮助正犯的故意。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帮助犯的认识只要和正犯的认识有重合部分,那么在重合部分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在客观上,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
这种促进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3.事前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当然,如果事前只是单纯知情,并未参与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也只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包庇罪或者洗钱罪等。
4.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但也可能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到促进效果。对于这类帮助行为,应当根据社会相当性的理论来判断其可罚性。一般大部分的中立的帮助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如卖刀。
教唆犯
又名造意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教唆犯所唆使的对象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一般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者所教唆的人,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具备规范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可成立教唆犯。(14-16岁)
2.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必须认识到自己的唆使行为可能创造他人的犯罪意图。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在客观上创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图。
3.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1)共犯从属说。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犯。只有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非实行犯才可以进行处罚。
(2)共犯独立说。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要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一律认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我国传统观点是教唆独立说。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包括间接正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教唆犯的本质是创造犯意,而帮助犯的本质是强化犯意。对于已经具备犯意的人进行劝说和鼓励,都属于帮助犯(不属于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