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存在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晰、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以及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问题。
解决对策:了解权属是否存在纠纷、资产是否存在高估,并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降低至20%以内。
2)关于“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的问题。
解决对策:发行人需阐明核心技术的形成,证明拥有完整权利。
3)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
解决对策:考察是否为职务成果。
4)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存在较高问题,如果符合地方政策,且发行人资质优良,证监会亦会视情况接受。例如: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
解决对策: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
5)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以及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
解决对策:关注自身专利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关注协议具体内容,专利归属、成果分配等内容。
6)专利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列示的专利若是出现较多的情况。
解决对策:需知悉专利并非数量越多则越好,主要取决于专利的质量以及其实际意义。
7)出现发行人被提示风险,及提示重大事项等情况。
解决对策:依据情况,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出资不到位的问题
1)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2)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
3)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4)注意上述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均是指占当时注册资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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