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杀人案折射出的法律正义和人性
作者:奉法如天
2020年11月30日
案情简介:
在很多年前,有一对妇夫生活很平静,男人开着一个不太大的工厂维持着一家人的生活,女人帮着丈夫料理一下工厂里的小事儿,就这样,正当他们沉浸于幸福时光之时,女人又给这个家增添了一个鲜活的小生命。
于是,女人只好专心在家照料刚出生的孩子,男人一个人在打理着工厂,就这样过了大约半年的时间,这个幸福的家庭开始出现波折。可能是女人生孩子后无法照顾丈夫,抑或是丈夫太过寂寞。这时,另一个女人出现在丈夫的生活里。这个新出现的女人是在丈夫工厂工作的女工,年龄大约二十岁左右,长得眉清目秀十分可人。丈夫由于长期没有妻子的关爱,当面对着这个如花似玉的女人时,未免有点把持不住,便和这个女人好上了。
久而久之,这女人对丈夫动了真情,也可能是由于丈夫开厂子有钱缘故,反正这个女人就喜欢上了这个丈夫。于是,就挖空心思,想要得到这个丈夫的全部。这个丈夫也没有想着和自己的妻子离婚,可能也只是找个乐子添补一下空虚而已。但这个女人却非要和丈夫结婚,并且多次威胁。但丈夫并没有在意这女人,以为只是说说气话而已。
这女人对这个丈夫有家有孩子是完全了解的,但女人一但动了真情,可能就无法控制了吧,一天到晚总想着要得到这个丈夫全部。为了得到丈夫,这个女人使尽各种方法,先是以死相逼,后又以告官相恐吓,使尽了种种手段。这丈夫也是怕这女人把事情闹大了不好收场,也时不时地给这女人金钱,以阻止女人把事态进一步扩大。
但女人得寸进尺,非但没有收殓,反而还变得更加疯狂。这天,这女人打着丈夫的名义来到了丈夫家中,从妻子手中接过了丈夫和妻子的孩子,说:“你家那个要我带几天孩子!”妻子信以为真,便把自己的孩子交给了这个女人。女人接到孩子后,便开始变本加厉,又直接对妻子进行威胁了,逼迫妻子与丈夫离婚和她结婚,就这样又闹腾了好长时间。妻子想见孩子,女人就是不让,妻子非常焦急,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丈夫回到家也无颜以对,只好让妻子骂得狗血淋头,也无可奈何。
后来,妻子急中生智,想出了一个办法。于是,就约好时间让这个女人来家里谈谈离婚之事。这女人听后当然高兴,于是,就按照妻子约定的时间,抱着妻子的孩子到了丈夫和妻子的家中。妻子先是让丈夫抱孩子到外间去,自己和女人单独谈判。大约谈了半个小时左右,也没有谈出个所以然来,妻子忍无可忍,和女人动起手来,妻子对这件事已经忍了很久了,这一下把所有的气儿都发泄了出来。她把这个女人按倒在地,抽出自己的腰带将女人勃子勒住,使劲勒着,活活把这女人勒死在家中。丈夫听到声音进到里屋时,那女人早已气绝身亡......。
这时,妻子并没有慌乱,而是非常冷静地对丈夫说:“这事是我自己干的,和你没有关系,你要把孩子养大告诉他妈妈是为了他才这样做的。这样,我死也没有什么可牵挂了......。”说完后,女人泪流满面,丈夫也忍不住哭了起来。这时,女人止住了泪水,对丈夫说:“我还有事情没有办完,我走了以后,如果有人问起你,你对所有的事情都不知道,由我一个人承担。”说完话,收拾了行李往老家赶去了。
回到老家,见到了父母,也没敢告诉他们这些事情,随便编了个理由搪塞了一下,便到坟上拜了祖先便返回了案发地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公安机关听了自首情况后,当即决定对妻子刑事拘留,随后就进行了逮捕,然后又进行开庭审理。后来,经过律师的努力下,妻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处刑规定。按理说妻子实施这一系列行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应当判处死刑。
具体来说,一从犯罪动机上说,她有故意杀人的动机,首先是对女人恨之入骨,想要除掉女人以绝后患,这是杀人的主观故意;二从犯罪行为看,妻子用计谋将女人诱骗至家中,然后开始谈判,当谈判不成时,便对女人实施暴力,用腰带勒住女人脖子,将女人活活勒死。其明知这种行为会致女人以毙命,但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以至于使女人死亡,她对女人死亡后果是明知和希望的,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达到自己报复女人的目的,最后使女人死亡。这是杀人的客观表现;三妻子是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其行为能够清醒的认识,并且知道该行为的后果,因此,按照法律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者不负责任的情况。从以上三点来看,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从客观表现,抑或是从作案手段上来看,都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但为什么法院没有对其判处死刑,反而对其处以八年较轻的刑罚呢?这其中有什么原因呢?
律师辩护:
律师接到这个案件后,首先对全案进行了解,然后会见当事人核实了相关细节,又对当事人精神状况进行了确定,综合全案后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首先,这是一个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不仅仅是杀人这么简单,它包含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小三”破坏家庭的内容,这是一个社会现象,不能单单就案件本身来看这个案件。其次,这是一起报复性杀人案件,不同于图财害命那些杀人案件。再次,受害人过错在先,因其行为迫使当事人不得已做出了这种行为事出有因。第四 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第五 被害人以孩子要挟对犯罪起到了推动助力作用。第六 当事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并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第七 当事人孩子尚小,且当事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第八 当事人行为在一定程度度上提醒社会上那些想做“小三”的人们,做“小三”可能会付出代价。第九 这一案件也以血淋淋的事实说明了一个道理,“多行不义,必自毙”这个亘古不变的真理。
本案中漳显的法律的正义和人性:
本案是事实非常清楚的一起杀人案件,但法院却没有呆板地、机械地判处当事人死刑。而是根据案件的形成原因和对社会影响,本案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准确地、客观地作出了判断,既不是对杀人者无情地、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格杀,又不对受害者不加分析地进行袒护,而是区别情况,分清责任,按照社会所弘扬的主旋律和社会道德进行了判决,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保护了善良,同时对违反社会道德者也给予了警示。这其中反映出法律的正义性,更反映出法律的人性化,同时又不失法律的尊严。
本案当事人也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当遇到侵犯合法权益的事情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是自力救济呢?还是公力救济?由于侵权行为往往是在发生后,才能够借助于公力救济。那么,事实上在发生结果前,就已经开始侵犯公民权利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处理呢?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呢?还是挺身而出以身试法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有句话说:“坏人至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好人无所作为。”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实施时,是要考虑如何作为,什么人作为的问题,这有时很难掌握把控,很难拿捏,毕竟不是坐在办空公桌前写小说,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了,在那个特定情况下,是很难准确地作出判断的,更难把握尺度了,这是一个留给世人深刻思考的问题......。
写于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