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漏诊延误治疗,患者死亡医方担责

基本事实:

患者某男,55岁,2019年11月8日,在某县中医院体检,报告显示:肝右叶高回声团(建议进一步检查)。11月16日,患者去县人民医院门诊挂号诊疗,完成CT检查(头部平扫、上腹部平扫),CT诊断报告显示:两侧基底节区及放射冠区多发脑梗塞伴软化灶形成;胆囊泥沙样结石可能;左肾结石考虑。建议:结合CT增强进一步检查。

2020年3月29日,患者入住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4月1日出院,住院3天,出院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肝转移瘤。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4月8日,患者入住某大学附属医院,4月14日出院,住院6天,出院诊断:姑息性化学治疗,肠道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盆腔继发恶性肿瘤,胸骨继发恶性肿瘤。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患者为治疗恶性肿瘤先后入住多家医院。2021年2月4日,患者入住某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18天,于2021年2月22日死亡,死亡原因:乙状结肠恶性肿瘤。

医方过错分析:

1、根据患者在县中医院体检报告,彩超示:肝右叶高回声团(建议进一步检查);癌胚抗原(定量)偏高。结合2019年11月16日县人民医院上腹部CT平扫示:肝右后叶可见一类圆形实性结节,直径约3cm,突出肝轮廓外,余肝实质内见可疑多发微小低密度影。医方在CT平扫报告中对肝脏病灶未做相关描述,存在漏诊,仅建议“结合CT增强进一步检查”,部位针对性不明确。

2、根据专家现场询问,初诊医师对患者外院体检报告中肿瘤指标CEA的增高至8.99ng/ml(正常值小于5.0ng/ml)及肝脏彩超示肝右叶高回声团重视不够,未交待患者进一步检查(如胃镜、肠镜等)。

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体检报告中存在的异常结果重视不够、CT报告应该描述的病灶未予描述存在漏诊,上述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诊疗时机,与患者死亡亦有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本院酌定被告县人民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84058元。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365717.4元【(1184058元-15000元)*30%+15000元】。判决如下:

被告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657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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