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主要是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下面分别简单分析一下:
一、增值税问题
(1)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典型的属于员工福利性质,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如果是公司出资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宿舍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公司专门修建或购买的住房用于员工宿舍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注意上述规定中“专用于”几个字的限制,如果企业自己修改的员工宿舍楼,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比如其中还有会议室等,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免费不需要视同销售,收费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对于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实际上是单位为聘用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免费的不需要视同销售,收费的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企业提供员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因此在税前扣除需要遵守“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即福利费支付不得超出工资总额的14%。另外,对于税前扣除凭证,也需要满足税法规定,比如房租费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水电费等按照规定取得分割单或发票等。既然是“集体福利”,那么就是只要是员工,都应有权利享有。因此,对于企业只给部分高管人员提供的住房福利或租房报销等,不属于“集体福利”,而是属于公司给部分人员提供的补贴,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员工宿舍,没有税法规定具体标准。法理上,只要低于市场价的,不管是免费还是收费,都是企业对员工的补贴,按理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总局考虑到现实情况,通过网上答疑等形式给出“不可量化”的补贴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给员工提供的住房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1、不可量化的,比如场内的集体宿舍;
2、可以量化的,比如单独给公司高管租赁的公寓等。
具体情况,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主管税务局的执行口径,谨慎把握交税与不交税的界限,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