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微博热搜是“辱母杀人案”。
我有很多话想说,但又不知道从哪开始说起,甚至有点说不出来。
案件已不想再谈论,目前最新的消息是会重新审判此案。
我想,但凡是个善良的人定会觉得此前的审判太过不近人情吧,可是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不近人情。
很奇怪的是,对于某些事情,有时候我们习惯用道德标准去衡量,有些时候我们又用法律去衡量,就像是始终不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为什么呢?暂且先不说事情本身的多样多变,使其难以一概而论。对于评价的主体,也就是“我们”,又何曾抛弃自己的利益,堂堂正正的站在第三方的角度思考过?
矛盾点在哪?在道德层面说,于欢的做法完全正确,换做任何一个正常人,任何一个孩子,都会选择勇敢的拿起那把并不沉重的刀吧。那么,在法律上来说,正当防卫如何界定,对方确实没有动任何形式上的武器,于欢也确实杀死了一条人命,即使被害者罪恶滔天,即使按照他现在或以前的行为法律也应该判他死亡。
矛盾会一直存在,所以说什么也不能更好的辩别。只能针对这件事情,我们尽可能的为于欢争取机会,这是之于人性与道德。但是并不可能无罪,法律还是应该有它存在的必要的。不然,当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当一次次把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这个国家必定会不太平。法律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但这并不是说每一次都可以让道德去宽恕法律。
法律应该再多一点人情?不知。
想说的是什么呢。大学生,未来的重任交给我们,责任则重大,但我们确实是充满希望,被期望做出一些改变的一群人。
社会上的不公平太多,丑恶太多,对,美好也很多。当没有能力改变些什么的时候,谈论只是一时的泄愤。那么应该做的是不是让自己强大起来,扛起肩上的重担。这会是一部分人的觉醒吧。(谈论也是一种改变)
所以做好自己吧。
自己表现的很明显,我会气愤,会悲伤难过,会有情绪,对于很多这样的类似事件,但是总是不想谈,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我知道自己做不了任何事,连公开发表言论的机会都不会有。你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无时无刻不被监视着。
作为教育学的学习者,教育中的这种现象也早已司空见惯了,我们一次次在课堂上讨论,批判,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使不完善,但在气愤的情况下已是最理性的。
同样希望自己能贡献一份力量。
经过今天的课堂讨论之后,对原文不做大范围的修改,在下面进行一些补充或调整。
高利贷:这是事件的源头。苏银霞经营着自己的中小企业,资金周转不开,怕其无偿还能力,银行不选择放贷。苏被迫选择高利贷,年利息高达120%,远超过法律保护的36%。高利贷也算是个体本身的选择问题了,虽然多了很多被迫和无奈。恶性催债人员,催债方式,催债第三方的存在,究竟是合理还是应该被大范围制止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是允许高利贷存在的,也是允许这种第三方或者催债方式存在的,只要不造成太恶劣的影响,国家还是会选择看不见,当然也制止不了。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允许虚拟经济存在。(对于第三方催债,自己虽未经历,但是也亲耳听认识的人或者做或者经历过的人说过一些)
法律:对于欢的审判是否得当?法律在完善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再多的人性化人情化?法律要如何鉴定正当防卫?精神上的压迫和崩溃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现北京实行的陪审团制度起什么样的作用?法律的严格是否会减少见义勇为行为?
被告: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于欢的行为是对警察行为的无望还是忍受不了这种侮辱和压迫?丧失理性是否是他杀人的理由?他是否应该被鉴定为精神病?如果是你,你会选择如何做?如果不将事情做大,是否还会遭到报复,是否还要偿还高额的利息?会不会选择利用社会和舆论的压力?
道德:对于欢是否要网开一面?道德的容忍会不会严重破坏法律?
警察: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否是因为裙带关系或者是否存在庇护?警察的失职是不是一种不作为?还是对恶性势力的畏惧?警察面对这种情形是否知法?是否懂得应该控制局面?
死者:自驾车就医,选择了远一点但是是二级甲等的医院,与医务人员发生争吵,最终是失血过多休克而死。身上背负一条14岁小女孩的人命,肇事逃逸,在进行催债时手段虽恶劣但没有使用名义上的武器和工具。有子女有父母。他是否还是个人?
我的观点:于欢一定要被判刑,但可以在无期的基础上减刑。
理由: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道德不要凌驾于法律之上。
1:不要去过度揣测于欢的心理,在当时情绪达到极限的情况下很多行为都是无意识的。
2:大学生,媒体,个人要如何发声。
3:一个人选择用法律或道德去制裁一个人更多考虑的是什么。
4:类似事件与国内外做法。
5:韩信胯下之辱---可能每个人看重的都不一样。或许对韩信来说屈辱可以一时忍受,等待日后崛起,或许对于于欢来说这种侮辱已经到达了极限。
不管怎样,我们都是希望正义的存在,善良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