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的余雅风老师为我们讲解了专业课程《教师法律应知应会》,这是关于如何履行教师职业,创建安全的学校的一个主题。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有着特殊的身份,也有着特殊的职业。
一、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的职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具有公共性!教师是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具体实施教育活动的重要主体:法律必然、应该对其职责作出规定。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的法定职责:既是学校管理者、班主任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职责。
《教师法》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做了专门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全面发展,制止有害手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如果有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不完成教学任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法律责任。
(一)教师职业的法律身份要求教师依法保护学生
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权利保障的同时强调义务的履行。
2008年12月2日,陕西某9年一贯制学校四年级女生宿舍12名学生煤气中毒,11名死亡,1名幸免。这个案件是让人痛心疾首的,看了调查图片,这个宿舍即使不发生煤气中毒,也是存在火灾隐患的,所以要有安全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
(二)法制中国建设要求教师依法保护学生
关于踩踏事件也时有发生,在人员密集时间段的地区,学校缺乏督导人员当事故发生,学生成为受害者,明明可以避免的确还是发生了。
教师的言传身教也很重要,湖北的某小学班主任在明知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还放任甚至鼓励孩子从二楼跳下,结果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导致轻度残疾。
(三)学校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教师依法保护学生
因为未成年的心智:难以预知、防范、解决、化解危险。身体发育:难以抵抗犯罪。习性:好动、探究、冒险。学校教育活动太自具有风险性。学校教育规律使然,活动多数时间集中在校园-学校事故难免,但是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安全,还要注意学生的心理健康,要能够感受到学生的情绪波动,否则学生缺乏舒缓压力的过程,个别学生就会因为一念之差走上极端,可能轻易放弃了自己如花的青春,也可能对身边的人作出过激行为,葬送了自己的一生,这些就需要教师耳濡目染的言传身教,给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师学生要有抗打压能力,不能因为一句话就想不开,要经常与学生沟通,注意学生的思想动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后果。
二、认识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积极防范
学校事故是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在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定的,学校是否就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原则
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在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定的,学校是否就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在(有限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交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司法上:谁主张,谁举证赔偿。
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学校和教师所不愿意看到的;学生一旦死亡重伤,任何补救措施都没有意义,还会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保险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学校事故责任的承担,更多是以教师的过错与否有关。
教师是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委托,履行教育教学职货、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主体,属于特殊职业,其行为受法律的专门、严格规范。依照现行法的规定,对于教师行为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教师可能面临三类法律责任。教师需要积极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保护职责,在保障学生健康的基础上,促成自身的专业发展,同时为创建安全的学校而努力。
老师用一系列的案例来为我们讲解教育的应知应会,教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保证学生的同时也保证自己的安全。